德清县市场监管局对某鹌鹑蛋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煮制间旁的小房间内发现两箱威力神复配消泡剂。执法人员发现该复配消泡剂的外包装上有使用说明“用于豆制品的消泡,亦可用于饮料、薯片等加工工艺的消泡”。随后执法人员仔细查询,未发现当事人有生产加工豆制品、饮料、薯片的行为,只在其成品冷藏库内发现已生产的脱壳鹌鹑蛋。当事人交代其生产脱壳鹌鹑蛋时,在清洗步骤使用了威力神复配消泡剂,目的是为了方便脱壳。执法人员发现该复配消泡剂的配料含有聚二甲基硅氧烷,而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聚二甲基硅氧烷不能用于脱壳鹌鹑蛋的生产。最终查明当事人共生产使用威力神复配消泡剂的脱壳鹌鹑蛋35框(15kg/框),销售价格为165元/框,货值金额为5775元,因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鉴于当事人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脱壳鹌鹑蛋量较少,货值金额较小,截至案发并未销售,对社会影响小,决定对当事人予以罚款一万元。同时,也通过“三书送达”机制,将信用修复申请书等三书一并交予企业,并告知企业信用修复流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执法人员一方面对企业负责人及其员工进行了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的宣贯,提高了他们对食品安全的法律意识,消除了认知盲区;另一方面监督企业立即停用涉案消泡剂于鹌鹑蛋的生产,对库存违规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已购消泡剂退回或自行销毁,同时定期回访,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且无反弹后服务企业及时完成信用修复。将“服务”理念深度融入执法全链条,在依法处置后,工作重心迅速转向帮助企业查找根源、堵塞漏洞、提升合规能力。通过法规宣讲、风险警示、技术指导等“增值服务”,不仅纠正了本次错误,更提升了企业自主合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了类似问题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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