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某家酒店存在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违法行为,经调查取证,我局认定当事人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对其违法事实无异议。上述行为已违反《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宾馆(酒店)、民宿等住宿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之规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宾馆(酒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经查,该酒店当事人2023年12月6日就同一违法行为已被我局要求责令改正,认定该酒店违法行为情节一般,予以一般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拟对该酒店作出处罚1000元罚款。
此案件充分发挥执法职责助推文明诚信建设,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督促文旅企业保持诚信理念,自觉遵守文化旅游市场秩序,规范经营,诚信服务,弘扬诚信文化。
3782631-71842-650-失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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