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2023年03月1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有关部门移送发现当事人在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飞英街道*327号一层存在吴兴某小吃店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调查,并于 2023年4月6日结束案件调查。 经查实,吴兴某小吃店在未仔细核对核查身份证件的情况下于2023年3月4日起雇佣张*连在湖州市吴兴区飞英街道*327 号一层从事杂工。张*连,女,穿青人,2007年10月 11日出生,住宅:贵州省普定县*二组,身份证号码: 5204***********086。至2023年3月6日10时31分被本局联合湖州市吴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现查处时止,当事人结束上述雇佣行为。被违法使用的童工,案发当日送交其监护人。 2023年4月7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湖吴综执罚告字〔2023〕第00006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办案要旨 未成年人,特别是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正处在成长发育的关键时期,各种身体机能尚不成熟,机体抵抗力、耐力都比较差,易受外界的影响,过早的从事与年龄不相适应的工作,恶劣的劳动条件和有职业危险的工作环境将会严重威胁其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此外,未成年人正处于学习文化知识的最佳年龄,求知欲极强,过早辍学务工,无疑会终止其本迎接受的义务教育。违法使用童工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受教育的权利,对劳动用工领域正常用工秩序构成了巨大隐患。在对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机关应严格按照程序收集证据,确保执法程序合法,以有效应对当事人行政诉讼。对于使用童工案件应严格执法,严格考察是否有从轻、减轻和免予处罚的相关情形,保护未成年人,维护用工秩序。 该案的重点在于如何确定本案中的童工是否与吴兴某小吃店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该案的关键点在于如何确定童工有效年龄。居民身份证是判断是否是童工的有力证据。面对不同证明作用的证据材料,应当根据证据材料的证明力、来源、形成及获得时间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去伪存真,作出合理认定。 身份证是判断是否童工的有力证据。居民身份证是由公安机关签发、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由此可知,用人单位据以判断应聘者年龄的主要依据就是其身份证,没有提及其它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判断是否童工的依据也是身份证。本案中,执法人员根据肖某的身份证信息,认定其为童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华民族的希望,培养好少年儿童是一项战略任务,事关长远。吴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持续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继续加强与劳动国家监察委员会门沟通协作,严格规范办案流程,坚决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该案例对于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依法打击违法使用童工的行为具有典型示范意义。在法律的适用上,作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扩大解释,细化了对于解决违法使用童工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符合社会公众的正义观,向社会传递了公平正义的价值导向。 法律适用 违则:《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介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罚则:《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使用童工不满15日的,每使用1名童工处以2500元的罚款;超过15日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的罚款标准计罚。 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确因当事人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或者其他欺骗手段而导致使用童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视其情节依法给予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无 决定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的行为。《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00)。 典型意义
此案例充分体现了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的危害,具有典型的警示作用。一方面,警示用人商户在雇用员工时,一定要仔细核查员工的相关身份信息,包括真实年龄,切忌因为是“暑期工”,就不管三七二十一把未成年人招录进来,这不仅涉嫌录用童工,而且也涉嫌违法;作为企业经营者来说,要牢固树立依法用工的意识,认清使用童工是不可逾越的高压红线,杜绝侥幸心理,自觉地和非法使用童工行为Say No!对来公司应聘人员,人事招聘人员应在应聘人员的年龄审核上严格把关,认真核对应聘者的个人资料,首先进行检查、核对以下几个主要方面:应聘人员之身份证;确认身份证之样貌;根据应聘者身份证的信息,计算确保应聘者实际年龄达到16周岁或以上;防止利用假制身份证,并可要求应聘者提供其它证件,例如:未婚证、生育证、学历证明等。证件有效日期是否已经无效。员工年龄身份信息的核查员工年龄身份信息的核查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人事档案管理员负责,每年核查的频次不少于12次(每月初核查一次),核查对象即包括现有员工,也包括新员工入厂前的核查。另一方面,也警示家长在给孩子找“暑期工”时,一定要确保孩子已是成年人,切莫给未成年的孩子找工作。否则,也涉嫌违法。可以说,“违法雇用童工被立案查处”是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非法使用童工一直是劳动用工“高压线”。不仅危害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更严重影响他们的身心健康。为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规范用工环境,吴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一直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有些家长认识不足,让孩子在假期打工,与其让孩子面对与自身年龄、生活阅历等不相适应的复杂用工环境,不如多让孩子进行户外体育锻炼,增强体魄。用人单位更要树立依法用工的意识,非法使用童工法律风险大、违法成本高,百害而无一利,切实知晓“童工红线”是不可逾越的,杜绝侥幸心理。 不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是《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均是以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对于非法使用童工这一“高压线”,吴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始终保持依法严肃惩处的态度,查实一件,处理一件,但童工问题屡查不绝,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监护不力或法律意识不强,导致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过早进入用人单位工作。从我区查处的童工案件情况来看,用人单位使用的基本上都是外省来吴兴区的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这些未成年人往往又以离异或单亲家庭居多,平时缺乏父母、家庭的管教和关爱,学习成绩往往都不是很好,正是处于青春叛逆期的他们脱离父母监护,私自来宜打工或是由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本身的学历不高,法律意识不强,出于让孩子早点学门手艺,将来能自食其力的想法,放任孩子过早进入社会工作; 二是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美发店、小吃店等个体经营者心存侥幸,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肆意践踏法律底线,甚至在明知对方是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然铤而走险、顶风作案。 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应当结合社会、家庭、学校进行教育和防范。首先,要经常性对用人单位尤其是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进行法律宣传,从根源上铲除非法使用童工的温床;其次,要通过家庭和学校教育,让监护人负起应尽的监护责任,给予未成年人更多的关心、关爱,对监护不力的监护人要进行批评教育甚至进行曝光,提高监护人保护未成年人尤其是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意识;最后执法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依法惩处并向全社会进行公布,让企业和私营业主认识到“高压线”绝不可碰,达到“打击一个,震慑一片”的效果,提高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意识,增强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自觉性,维护我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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