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办于2023年11月3日移送的案件(吴公管移送字〔2023〕第4号)湖州市吴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12月4日立案调查,于2024年2月1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吴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450号)。 经查明,2020年12月,当事人张某作为湖州某某电梯采购及安装工程项目的评标专家,接受寿某委托,在招投标过程中给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打高分。该公司中标后,寿某通过刘某平送予张某人民币现金8万元。案发后赃款已被司法机关予以没收。 当事人张某在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高新区湖州某某电梯采购及安装工程项目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已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其他利害关系人财物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其他利害关系人财物,影响到招标活动正常进行,根据《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工程建设领域-序号206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我办将继续严格执法检查,强化招投标活动监管,加大对评标专家、代理机构、黄牛掮客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惩戒力度,及时将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对受到处罚的企业和个人在市场准入、信用评分、资质申请等方面做出“组合拳”处理。
3719452-71835-650-守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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