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浔区综合执法局菱湖中队与南浔区劳动权益保障中心联合检查企业劳动用工规范等问题。在联合检查中发现南浔某公司存在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违法情况。经现场询问,该公司负责人承认确实存在本公司劳动者每月工时过长,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违法行为,由于该公司违法行为轻微且主动安排劳动者进行调休、积极整改,执法人员通过执法简易程序,对当事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警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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