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反诈中心联合青山湖分局成功打掉一“取现车队”,抓获3名帮助境外诈骗分子转移赃款的犯罪嫌疑人。据江西公安通报:2024年1月18日,南昌市青山湖分局罗家派出所接到市局电侦支队相关线索,称辖区内一“取现车队”作案猖獗。在掌握到“取现车队”嫌疑人的作案规律后,民警在嫌疑人经常出入的银行周边进行布控。
18日12时许,犯罪嫌疑人高某某,伙同石某甲与石某乙两人,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某银行网点听从上线“德州扑克”“五百万”等人指示,从银行取走诈骗赃款13.8万元,3人取出现金从银行出来后,便被蹲守已久的民警现场抓获,并带至派出所接受讯问。
据3名犯罪嫌疑人供述,其在明知该款是电诈资金的情况下,依然选择帮助诈骗团伙取现,达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目的的犯罪事实。
据公安部门了解,犯罪嫌疑人高某某、石某甲、石某乙3人,通过网络兼职聚在一起,组成一个“取现车队”,受雇于境外诈骗分子,在上级的指示下通过取现的方式,将涉案资金化整为零,以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和转移赃款,再根据账户流水情况,赚取一定比例的“佣金”。
其中,高某某作为“卡农”(涉案一级卡卡主),获利8000元人民币。石某甲、石某乙二人累计获利1200元人民币。
目前,3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深挖中。经对案查询,目前13.8万元现金,已全部返还电诈受害人王先生。2024年1月22日,受害人王先生专程从山东赶来,向民警送来锦旗,并表达诚挚的敬意和感谢。
南昌警方提醒:明知是诈骗团伙而帮助“取现”,实质是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团伙进行“洗钱”,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请广大群众切勿因蝇头小利而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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