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堵塞、封闭城市道路上的消防登高场地案

来源:区综合行政执法   发布时间: 2023-09-28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王某某于2023年9月4日9时30分起将车牌号为浙 E5BXXX的小型轿车停放在湖州市吴兴区飞英街道外环东路218号西南侧消防登高场地,占用消防登高场地面积为8.28平方米(长4.6米,宽1.8 米),于2023年9月4日9时41分被本局执法队员在巡查中查处。

经过现场调查和沟通,当事人王某某因到银行办理业务为了方便将轿车停放在外环东路218号西南侧消防登高场地。飞英中队队员跟当事人耐心讲述了他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当场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

二、查办结果

鉴于当事人首次占用消防登高场地,且按照本局的要求当场改正,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浙江省高 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五)》序号2(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不予处罚)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三、总结分析

消防登高场地又叫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消防平台,是登高消防车靠近高层主体建筑,开展消防车登高作业及消防队员进入高层建筑内部,抢救被困人员、扑救火灾的建筑立面。按国家建筑防火设计规范,高层建筑都必须设消防登高面,且不能做其他用途。设置消防登高面是为了消防登高车作业的需要,保证对高层住宅的住户进行及时救援。

消防登高场地被违规占用的现象反映出部分群众对消防登高场地的重要性和用途缺乏认识,消防部门应加强宣传教育,补上这一课。同时对这一违规现象,综合执法部门应加强管理并加以纠正。物业应管好现场,并划上消防登高场地标识,避免被随意占用。车主也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共同筑牢安全防线。

对这一行为首次违法的当事人不予处罚,给予行政相对人认错纠错的机会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需要,体现包容审慎监管和“放管服”精神,也是贯彻落实“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的要求,体现柔性执法和贴心服务,是维护经济社会发展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体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