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某设计公司与杭州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杭州某网络公司支付原告德清某网络公司设计款753695.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由于杭州某建筑公司未按照文书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德清某设计公司申请执行,德清法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得可供执行财产为车辆、股权和零星存款,价值有限,难以短时间实现执行债权。由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未履行任何义务,也未报告财产,德清法院遂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被执行人在与其他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时,因属于失信被执行人而遭到拒绝。为签署合作协议,被执行人与申请人于2023年7月15日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于2023年7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30万,剩余款项分期支付,并由股东提供执行担保。并约定支付首笔款项后解除其限制消费措施,删除失信信息。此后,被执行人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义务,申请人向德清法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经德清法院审核,删除了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
3689462-71689-650-失信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