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湖州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   发布时间: 2023-02-24

2022年,市卫生健康委按照市委市政府“在湖州看见美丽中国”实干争先主题实践总体部署,紧紧围绕“打造全市域健康共同体,建设健康中国先行示范区”的目标,带领全市卫生监督机构持续深化依法监督和创新治理,扎实开展“健康湖州·蓝盾护航”系列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类危害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积极探索系统内外多跨协同全方位全链条治理,持续推动全市卫生健康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年共依法查处违法案件2403起,罚没款1103余万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效能监测结果连续三年走在全省前列,5个区县效能监测均达到A等优秀。

为进一步加强全民普法工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提高公众对违法行为的辨别能力和监督意识,现将2022年度湖州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闵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案

案情简介:湖州市吴兴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联合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局赴织里镇某小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闵某涉嫌存在非法注射肉毒素、玻尿酸等医疗美容的违法行为。经进一步调查,查实闵某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闵某某没收违法所得148280元及其药品、器械,罚款3639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另案对相关人员雷某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本案为2022年3·15晚会曝光的非法医美乱象的一个缩影。当事人通过非法微整形培训“出师”,利用经营女装店的便利条件获取女性客源进行非法医疗美容活动。本案全过程大量梳理电子证据排摸锁定顾客,紧密协同公安机关取证,固定多名顾客证言,匹配大量转账记录,精准确定违法所得,本案的办理充分展示了卫生健康部门“零容忍、无死角”打击非法医美的决心和“一查到底、绝不姑息”的铁腕手段。

二、某实业有限公司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等案

案情简介:2021年9月,吴兴区卫生健康局接外省疾控中心关于提请督促本辖区内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该公司劳动者黄某某职业病诊断相关资料的函,吴兴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涉嫌存在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等违法行为。经进一步调查,查实该公司存在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以及未按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组织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等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该公司警告,罚款29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当前,部分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上岗前、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不够重视,导致劳动者合法的职业健康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立法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本案的依法严肃查处,起到较好的警示作用,有利于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三、占某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擅自执业案

案情简介:2022年6月,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南浔某口腔诊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口腔诊所医师占某注册的执业地点与实际执业地点不符,涉嫌存在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擅自执业的违法行为。经进一步调查,查实占某存在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擅自执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给予占某警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医师依法执业不仅要求医师持有《医师执业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也要求医师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一直以来,针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执法工作存在一定困难,但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填补了这一法律空白,专门规定了法律责任,并加大了处罚力度。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实施后,南浔区首次查处的此类案件,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医师规范执业。

四、德清某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等案

案情简介:2022年6月,德清县卫生健康局联合县医保局对德清某医院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医院涉嫌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等违法行为。经进一步调查,查实该医院存在使用2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及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予以该医院警告,罚款39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本案是德清县卫生健康局与县医保局对医养结合机构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的,相较于单部门检查,多部门联合检查的方式更为灵动,覆盖面更广,可从不同角度发现医疗机构存在问题,全方位促进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近年来,民营医疗机构快速发展,但部分机构急于拓展业务,忽视依法执业,通过此次多部门联合查处,既追缴了违规医保基金,同时又对其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等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对存在同类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形成了有力震慑,起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

五、德清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执行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案

案情简介:2022年7月,德清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德清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游泳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存在未按照规定执行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的违法行为。经进一步调查,查实该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执行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该公司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该公司在2022年6月已被发现过存在此类违法行为,当时因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在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德清县卫生健康局秉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该公司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但该公司未引起重视,再度违法,最终被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本案是德清县卫生健康领域首次查处的初次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后再次违法的案件,案件的查处体现了执法的温度和力度,既避免了过度执法,也惩处了危害公共卫生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达到了处罚一家警示一片的目的。

六、安吉某医院赴长兴县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时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等案

案情简介:2022年6月,长兴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长兴某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内停放有安吉县某医院的职业健康体检车,现场体检工作已结束,车上设有一台X射线装置,未见放射个人防护用品,查得导检单35份,上记录有“数字化摄影(DR),签名唐某”等内容,负责人出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回执,未能出示唐某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经进一步调查,查实该医院存在使用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及未按规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等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依法予以该医院警告,罚款19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本案是我省查办的首起备案后开展跨区县外出职业健康检查违规执业案件,反映了在职业卫生和医疗卫生交叉监管领域存在的依法执业问题和医疗安全隐患,具有典型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执业过程直接影响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事关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根据《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经备案后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活动,但现实中存在属地监管部门对检查的时间、地点、医务人员情况无法第一时间掌握,难以进行有效监管的问题。该案的成功办理,彰显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跨区县外出职业健康检查活动的有效监管,对推动此类职业健康检查依法依规开展有较好的促进作用。

七、长兴某内科诊所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等案

案情简介:2022年7月,长兴县卫生健康局接线索称“某内科诊所违规接诊感冒病人”,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内科诊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内科诊所涉嫌存在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等违法行为。经进一步调查,查实该内科诊所存在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未按要求进行传染病预检分诊登记等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依法予以该内科诊所警告,通报批评,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病历是医务人员对诊疗活动的全面记录,在患者疾病治疗、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处理及诉讼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本案的办理,提醒广大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规范填写病历资料,做到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切莫对病历书写心存侥幸、疏忽大意。

八、安吉某公司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等案

案情简介:2022年4月,安吉县卫生健康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其在安吉某公司工作造成身体不适,安吉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存在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等违法行为。经进一步调查,查实该公司存在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该公司警告,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该案中,用人单位安排新员工至当地卫生院做了普通体检,错误地将普通体检等同于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健康体检是保障劳动者健康的重要手段,特别是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其目的是发现劳动者有无职业禁忌证、是否适合从事特定工种,为劳动者岗位安排提供科学依据,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职业病防治上的重要前置手段,绝不是普通体检能替代的。

九、安吉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等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安吉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安吉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现场未能出示卫生许可证等,涉嫌存在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等违法行为。经进一步调查,查实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经营住宿场所等违法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依法给予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警告,罚款1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本案当事人经营的酒店属于“公寓式”酒店,虽然“公寓式”酒店属于一种新型的酒店模式,但是仍属于提供经营性住宿服务的公共场所,“公寓式”酒店也必须在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才能营业。本案对“公寓式”酒店是否需要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问题给出了答案,有利于公共场所经营者履行好主体责任,起到了较好的警示和宣教作用。

十、湖州某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案情简介:2022年7月,湖州市卫生健康委行政执法人员对湖州某公司依法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角膜塑形镜验配活动的违法行为。经进一步调查,查实该公司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通过眼科问诊、眼部初检、评估试戴、角膜曲率测量、角膜地形图等特殊检查和订制镜片参数、验收交付镜片等流程为患者开展角膜塑形镜验配及复查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7040元,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近年来,我国儿童青少年近视比例快速增加,近视率已居世界第一,不少家长选择通过“近视康复治疗”以求治疗近视或延缓近视发展。面对庞大的市场需求,给非法开展角塑验配的近视康复治疗机构带来“商机”,出现了鱼目混珠、虚假宣传、夸大疗效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本案的办理,有力打击了非法开展角膜塑形镜验配行为,治理了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领域乱象,对引导家长辨别并正确选择正规市场、科学开展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及近视矫正具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