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9月14日,吴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湖州市气象局线索,执法人员随即对湖州市吴兴区XX街道XX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电子屏发布有气象预报(2023年9月13日小雨,西风1级,气温21度-26度---墨迹天气),并没有使用湖州市气象局发布的天气预报。行政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勘验取证,并制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经查,当事人为湖州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502MA2D4XXXXX,法定代表人为张某。该公司于2023年9月13日在湖州市XX街道通过公司电子屏对外发布气象预报(2023年9月13日小雨,西风1级,气温21度-26度---墨迹天气),2023年9月13日湖州市气象台发布气象预报:湖州今天阴有中雨,局部大雨,偏东风3到4级,气温27到24℃,明天阴有中到大雨。当事人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于2023年9月13日被湖州市气象局巡查发现被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案发后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且属首次违法。 本案中,当事人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的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仅在公司电子屏上发布,危害后果轻微,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删除相关气象内容,符合行政处罚法有关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和浙江省气象厅发布有关规定。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不仅有利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执法的公平公正性,也等于给违法者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有利于教育和感化轻微违法人员,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和繁荣市场,更有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
3691734-71835-650-守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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