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增强信用核查应用工作的规范性、操作性,推动市属国企经营管理中主动核查信用、用信用,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防范风险;构建国资国企系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监管格局。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实施信用核查的对象
市属国企投资、采购、股权管理、人事管理及其他经营管理等活动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二、核查的领域事项和核查结果的运用
(一)国企投资:投资决策前要对合作方信用信息进行核查,被列为“失信惩戒对象”的,应不予投资;被列为“守信激励对象”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二)国企采购:国企采购(特别是招投标),要对供应商信用信息进行核查,特別注意投标企业是否实控人为同一人,避免串围标。被列为“失信惩戒对象”的,应不予采购;被列为“守信激励对象”的,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三)股权管理:市国有企业要对其参股企业定期不定期的进行信用信息核查,如发现诉讼、失信等风险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四)人事管理:国有企业在评优评先、人员招聘、晋职晋级的人事管理活动中要对相关人员信用信息进行核查,并作审慎性参考。
三、核查渠道
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对信用监管的支撑作用,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政府采购网”“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和网站,在企业经营管理事项中查询市场主体和个人信用记录或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开展信用核查。
1.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通过互联网访问“信用中国”网站或通过政务外网访问“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重点核查被列入“守信激励对象(红名单)”、“失信惩戒对象(黑名单)”情况。
2.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通过互联网访问“全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网”,查询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失信被执行人)”情况。
湖州市国资委
2022年4月11日
3269357-71650-650-通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