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不交?后果很严重!

来源:南浔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 2022-11-04

近日,南浔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东迁中队经过法定程序,历时7个多月,首次成功办结一起加处罚款行政处罚案件。

2021年11月,执法局东迁中队依法查明当事人在南浔经济开发区某路段施工时挖掘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作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拒不履行交纳罚款的义务。2022年5月24日,我局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并向当事人送达。在半年后接到催告书后,当事人深切认识到执法的严肃性,于2022年6月底,主动履行罚款并交纳加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