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惩戒】D级企业发票领用受限制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1-07-23

浙江某设备有限公司是南浔一家从事研发、生产、销售驱动设备的企业,由于2018年度中存在偷税行为,虽然已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这是一项可以直接判D的指标,因此被税务部门判定为D级纳税人。

由于D级评价保留两年,2019年度该企业仍被认定为D级纳税人。鉴于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受此影响,2021213日,该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来到了南浔政务服务大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规定,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因此该企业在领用发票前,先到前台预缴税款后才能领取,且只能领取当月数量2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