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气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各处室:
现将《湖州市气象局在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州市气象局
2019年1月2日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气象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社会广泛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进一步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工作机制,根据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人民银行湖州市中心支行、湖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湖州市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事项清单(2018年版)》(湖发改信用〔2018〕55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记录、信用报告,是指依法设立从事信用征信的机构,通过对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而形成的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状况的记录、评估、评级或报告等信用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管理事项是指政府采购、招投标、行政许可、人员招录等行政管理事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先评优工作是指本单位牵头的市级评先评优、向上推荐评先选优以及本单位内部评先评优工作。
第五条 在下列行政管理事项中,应当将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
(一)采用集中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将采购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作为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时的重要审查依据之一。对于信用记录显示信誉良好、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优先给予考虑;信用记录显示信用不佳的企业,不列入供应商名录(库)。
(二)建设工程招投标。在项目招投标中,将招投标企业的信用记录作为资格预审、评标、定价的参考依据之一。
(三)履行行政许可审批职权。将申请人的信用记录作为行政许可审批的重要审查依据之一。
(四)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招录、聘用、管理。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招考聘用、考核、任用等管理工作中,用人单位应将当事人的个人信用状况作为资格审查、考核、任用的参考依据之一。
(五)其他需要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行政管理事项。
第六条 在下列评先评优活动中,应当将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
(一)本单位组织的、在本单位内开展的各类评先评优活动;
(二)本单位组织的、在本系统内开展的各类市级评先评优活动;
(三)由本单位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推荐的各类评先评优活动;
(四)由本单位负责向上级部门或政府推荐的各类评先评优活动。
第七条 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可从以下渠道获取:
(一)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的信用记录、报告;
(二)各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提供的信用记录、报告;
(三)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及相关信用法规设立的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记录、信用评估、信用评级报告等。
第八条 各县局、处室、直属单位在进行第五条所列的行政管理事项过程和第六条所列的评先评优活动中,必须要求经办人员在审查通过有关合法渠道获取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并保存书面记录,一并随审查材料入卷归档,随申报材料一并上报。
第九条 各县局、处室、直属单位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或个人自行提供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时,应以明示的方式事前告知,并在提交其他资料时一并提交。
第十条 相关市场主体或个人提供的信用报告、记录,原则上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法律、法规及上级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时,应依法做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工作,未经信用信息主体同意,不得将其信用记录、信用报告及相关内容提供给其他部门、机构或个人。违法公布、使用信用信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局减灾与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州市气象局关于印发《湖州市气象局在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气发【2019】1号).doc
3723020-71650-650-通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