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自觉抵制非法民间借贷活动

来源:市信用中心   发布时间: 2019-09-11

同一原告在同一法院以民间借贷的案由起诉多达十多件;开庭时,原被告互不相识,但是借贷关系却真实发生;借条上的本金金额与实际到手的金额不一致,而利率更是高的吓人……。日前,我台记者从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了解后发现,这样的诉讼怪象在前几年层出不穷。据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从而依法打击职业放贷人企图利用诉讼程序实现非法利益合法化的行为。

今天,我们就请到婺城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 曹晓芳走进直播间,和听众朋友们就职业放贷人的相关问题进行交流!欢迎大家收听并参与互动!

为什么会出台职业放贷人名录这一政策?

近年来,民间借贷发展迅速,出现了不少以营利性借贷为群体的职业。职业放贷人的出现。往往伴随着高利贷、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他人资金或者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暴力收贷等违法行为。而在司法领域民间借贷类的案件也迅速增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经常发现你之前所述的各类怪象,一些职业放贷人利用民事裁判而非法侵占他人财产,据此为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司法领域对于该行为不断警惕和严把司法标准,从而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并不断进行定时更新,积极规范和引导职业放贷人的民间借贷行为,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法院认定为职业放贷人的识别标准是什么呢?

这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同一或关联原告在一定年度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涉案达到一定数量或者一定金额的可以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另外符合下列两项以上,且案件数达规定数量一半以上的,也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1)借条(或借款合同)为统一格式,如打印的填空式借条或借款合同;

(2)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

(3)原告诉称借款本金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

(4)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的;

(5)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或以收取担保费、服务费等名义变相收取高息的。

目前, 我院已经将41名人员列入职业放贷人名录,其中一人的案件因涉嫌套路贷已移送公安,具体的案情可与观众朋友们介绍一下:张某向陈某借款3万元,后陈某介绍了一案外的第三人借款给张某,并由张某出具了一张借款金额为6万元的借条给了陈某,后陈某告诉张某之前借款的3万元其实也是他的,又逼迫张某出具了一张3万元的借条。我院鉴于以上的事实有初步的证据可以证明,认为发现了涉嫌套路贷的线索,故我法院将本案移送公安处理。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对民间借贷类案件特别是职业放贷人名录中人员提起的诉讼,对其审查是否更加严格?

是的。职业放贷人名录人员提起的民间借贷诉讼,法院会加强审查。一方面加强对资金来源的审查,防止高利转贷。另一方面加强对资金交付的审查,防止虚假诉讼。

在实际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有时会出现被告抗辩说原告存在向法院故意隐瞒“砍头息”、“高利贷”、“利滚利”、“虚增借款”、“利息转汇他人”等情形的,那么法院也会加强调查力度,通过查阅该原告在其他案件中的事实认定或被告抗辩理由,核查比对梳理原告类似惯常做法,作为综合认定事实的重要考量因素。

也有一些案件,原告主张现金交付的,那么法院也会对资金的来源及去向、金额大小、交易习惯、支付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查与综合判断。

你之前所述的职业放贷人的特征之一是借款合同均是统一格式,那么法院对于大家所关心的对于职业放贷人所提供的借款合同中的利息、诉讼费用、律师费用是怎么规制的?

职业放贷人名录人员所涉民间借贷诉讼,法院会严格依法认定借贷实际交付的本金数额,对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期费等名义的费用都一并计入利息,对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律确定的利率红线即在有约定利息的情况下超过年利率24%的情况下,依法不予支持。

对于诉讼费用,法院会根据案件中职业放贷人的非诚信诉讼行为的具体情况判决由职业放贷人负担较高数额的诉讼费用。

另外,职业放贷人若存在滥用诉讼权利等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者第三人直接损失的,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法院将予以支持。

如果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职业放贷人有妨碍民事诉讼行为或违法行为,法院怎么处理呢?

对职业放贷人名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若存在冒充他人提起诉讼、篡改伪造证据、签署保证书后虚假陈述、指使证人作伪证、虚假诉讼等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