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取缔关停93家!湖州打响“校外培训机构整治”攻坚战

来源:湖州普法-懂点法   发布时间: 2019-08-26

近日,网传一段“重庆市石柱县一培训机构教师暴打学生并逼其下跪”视频引发人们关注。

案件回顾:

网传视频显示,陈某叼着烟,先用教鞭在涉事学生手心抽打了数十次,逼其下跪并用言语辱骂。经查,视频所涉及的“六六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实为陈某江(男,51岁,石柱人,无业)在自己的商品房开办的一所非法培训机构。

公安机关已依法对陈某江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该县教委、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依法对“六六教育培训有限公司”进行了查封和取缔。

非法培训机构 层出不穷,提高班、尖子班、精英班……各种课外辅导班层出不穷,孩子上的托管班合规吗?有隐患的机构关停了吗?校外培训还有没有人管?管!必须管!!

湖州专项整治校外培训机构 

今年7月初,湖州市召开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暨校外培训机构“民生痛点整治”攻坚行动推进会,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外负担,有效遏制愈演愈烈的培训机构“应试教育”“不规范经营”等状况,规范中小学生校外培训市场。在去年专项治理的基础上,今年7月至8月,我市再次开展排查摸底、全面整改、督促检查,深化教育培训市场专项整治,加强联合执法,清除培训场地重大安全隐患,消除文化课程类无证办学机构,规范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和经营行为,引导中小学生校外培训安全、有序、提质、增效开展,促进全市民办培训业品质发展、规模发展、转型发展。

据介绍,本次整治攻坚行动涵盖全市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通过开展网格化摸底和学生全面普查登记,重点对四个方面进行集中攻坚:加大安全隐患排查力度,重点排查培训机构内消防隐患、食品安全(有餐饮服务的机构)、接送车安全等问题;集中整治证照不齐乱象,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无证无照非法开展培训、无证有照违规开展教育培训的情况;着力规范培训教学行为,查清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有无开展文化课程类培训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违规行为;全力彻查有偿补课问题,查清文化课程类培训机构内专任教师持有教师资格证情况,专兼职教师情况,重点查明中小学在职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上课的情况及参与有偿补课情况。

攻坚行动开展以来,已累计排查校外培训机构1029家,发出整改通知书252份(其中整改到位167家,85家尚在整改中),取缔关停93家。

除了“无证办学”外。还有如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发布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这些都是校外培训机构常见的“毛病”。

典型案例 以案说法

案例一  校外培训机构侵害消费者依法得到保护的个人信息权利案

某校外培训公司通过个人渠道从推销人员处购买了一批包含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共计3800条的电子文档,支付现金2000元。

法条链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案例二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某校外培训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从事教育培训经营场所内设立食堂,为聘用的教师员工及参加培训教育的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现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法条链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案例三  校外培训机构广告违法行为案

某校外培训学校发布广告内容涉及“我要上名校,我要上重点学校,【捷报】恭喜大学士2016年春季中考成绩再创佳绩!64位学子明显进步,要上名校,来大学士”等明示或暗示保证性承诺的内容。

法条链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案例四  校外培训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案

某校外培训学校在其前台、墙面摆放或悬挂多块印有“华大教育集团”的荣誉牌匾,经调查,该“华大教育培训学校”与“华大教育集团”无任何关系,其行为涉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

法条链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要想开办校外培训机构~以下几点你需要注意!

证照管理

从事营利性教育培训服务,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登记的名称、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一致;从事餐饮服务、食品销售,需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广告内容

不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不对升学、通过考试,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不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不利用学术机构、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不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等。

价格合同

在服务场所、缴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规范的公示牌(栏)对外公示收费;

收费公示的内容包括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单位地址、课程名称、收费标准、计价单位、培训课时、课时时长、课程跨度、班级人数、培训对象、收费及退费规定、收费单位咨询电话、投诉举报电话等;

收费公示的内容发生变化及时更新。合同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不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学生家长权利、减轻或者免除校外培训机构责任、加重学生家长责任等对学生家长不公平、不合理等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