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南太湖新区信用结果运用 联合奖惩措施(试行版)

来源: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发改经贸局   发布时间: 2019-11-08

一、湖州南太湖新区守信联合激励清单

依据《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关于实施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2012号)、《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190号)、《关于在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844号)、《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219号)中的联合激励措施梳理形成了湖州南太湖新区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如下:

(一)、守信个人联合激励(由南太湖新区具体相关部门负责实施,权限有限的积极向上级机关、部门申报)

    守信个人是指优秀青年志愿者,即有良好的志愿服务记录、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5A级青年志愿者。

    1.教育服务和管理

鼓励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优秀青年志愿者;在评优评先、公派出国等遴选中,鼓励相关单位同等条件对优秀青年志愿者予以优先考虑;为符合规定的优秀青年志愿者提供职业培训补贴,优先安排各类培训;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优秀志愿者,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志愿者,3年内报考研究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就业和创新创业服务

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优秀青年志愿者,将志愿活动情况纳入评优评先等活动的考评指标,对积极参加青年志愿活动的公务员,考核其道德品行时应注意了解相关情况;优先向优秀青年志愿者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对优秀青年志愿者担任法人代表的企业,在税收管理、企业债发行等行政审批事项受理中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部分申报材料(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提供的材料除外)不齐备的,如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3.社会保障服务

在优秀青年志愿者为其直系亲属申办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时提供便利,对符合条件的给予适当养老服务补贴;在婚姻登记服务、颁证服务与婚姻家庭辅导服务等方面对优秀青年志愿者提供便利;在收养工作中将家庭成员参与志愿服务情况作为判断家庭收养能力的一个因素;在办理居住证上对优秀青年志愿者提供便利;在申请危房改造方面对符合条件的优秀青年志愿者提供便利和优惠。

    4.金融与住房租赁服务

将优良信用记录作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授信融资贷款的参考条件;将符合条件的优秀青年志愿者优先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5.文化生活服务

鼓励博物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给予优秀青年志愿者免票游览、使用或票价优惠等便利服务;鼓励城市交通系统给予优秀青年志愿者购票优惠政策。

    6.评先树优

在文明单位评选中,将优秀青年志愿者比例纳入考评指标体系;在道德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中国青年科技奖等评选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优秀青年志愿者。

二)、守信企业激励措施(由南太湖新区具体相关部门负责实施,权限有限的积极向上级机关、部门申报)

守信企业是指税务机关公告发布的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无失信记录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和符合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求的企业。

    1.项目审批服务和管理

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错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部分申报材料(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除外)不齐备的,如行政相对人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在政府投资补助、项目贴息、项目审批、项目核准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在申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时,给予一定优惠措施,同等条件优先考虑;企业债发行过程中,鼓励发行人披露纳税信用级别信息,增强发行人的市场认可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在粮食、棉花等进出口配额分配中,可以将申请人信用状况与获得配额难易程度或配额数量挂钩,给予一定激励措施;在企业境外发债备案管理中,同等条件下加快办理进度,适时选择开展年度发债额度一次核定、分期分批发行试点;A级纳税人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招标人确需投标人提交纳税证明和进出口证明的,可以简化相关手续;在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金试点工作中,对于纳入风险补偿支持范围的守信企业,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在专项建设基金项目申报筛选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重大项目稽查中,对于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专项稽查过程中,可适当减少抽查比例;支持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自身职权范围内,采取更多的激励措施;

    2.税收服务和管理 

   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普通发票按需领用;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A)的纳税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纳税信用A级出口企业可评为出口企业管理一类企业,可享受以下便利措施: 国税机关受理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后,经核对申报信息齐全无误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内,可优先安排该类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国税机关可向该类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并定期联系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除专项、专案检查等外,可免除税务检查。

    3.政府采购及财政资金使用

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将企业纳税信用状况作为参考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A 级纳税人;给予政府采购活动便利和优惠,将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列入政府集中采购招标的评审指标,参照财务状况指标给予适当分值,或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信用予以加分;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给予一定优惠措施和信用加分,同等条件优先考虑;取得政府资金支持给予便利和优惠;不属于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中关注企业级别为一至三级的自营出口企业,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

    4.社会保障领域

企业在引进管理和专业技术等各类人才时,给予相关支持;办理社保等业务时给予提前预约、优先办理、简化流程享受企业绿色通道,实施快捷服务等必要便利。

    5.土地使用和管理

在政府招标供应土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给予必要便利和优惠

6科技领域

科研开发项目,在符合相关年度科技计划立项管理程序要求的基础上予以优先考虑;在各类科技奖励的申报等方面,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7.环境保护领域

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环境保护许可事项,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日常监管中,在无举报情况下,适当减少监管频次。

    8.商务服务和管理

办理商务领域相关行政审批事项时,给予优先处理的便利政策,缩减办证的时间;在举办和组织企业参加经贸展览会、论坛、洽谈会及有关国际会议时给予优先考虑;优先提供商标注册、维权援助等知识产权方面服务。

    9.工商行政管理 

将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行公告;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优先提供有关合同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培训、宣传和受理调节合同纠纷;给予国内市场产品免检或降低抽检比例;在办理企业变更登记、行政许可、动产抵押登记,实行绿色通道,及时优先受理,缩短办理时间。

10.授信融资

将安全生产守信情况作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授信融资贷款的重要参考,合理优化授信审批流程,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适当加大贷款支持力度。;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过程中,鼓励发行人披露信用信息,提高发行人的市场认可度。  

    11.给予安全生产管理支持

在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提出申请后,第一时间深入企业现场办公,帮助解决有关问题,依法对企业发展提供法律和政策支持。

    12.文明单位、五一劳动奖章、先进社会组织等评选

将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和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情况,作为评选文明单位的参考条件;在评选五一劳动奖章、“湖州南太湖新区三八红旗手”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在评选先进社会组织时予以优先考虑。(市文明办、市总工会、市民政局负责)

    13其他激励措施

给予重点支持,出台优惠政策、便利化服务措施时,优先选择试点;作为各部门在本行业、本领域内向企业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的重要参考,优先给予奖励和表彰。

二、湖州南太湖新区失信联合惩戒(由南太湖新区具体相关部门负责实施,权限有限的积极向上级机关、部门申报)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国家各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认定要求惩戒的对象。

1.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对象

违背市场竞争准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假售假、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等违法行为,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

2.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对象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的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等责任主体,包括:(1)上市公司;(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4)上市公司收购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各方(含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其中,以违法失信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为主。

3.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对象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对象

    在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等。

    5.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对象

在环境保护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

6.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对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该生产经营者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该生产经营者为其他经济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该生产经营者为自然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本人。

7.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对象

违反产品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质检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

    8.对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对象

鼓励企业签署反炒信信息共享协议,参与联合行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共享“炒信黑名单”(“黑名单”是指组织、参与、协助“炒信”的各类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为炒信行为提供账号服务、数据服务、技术服务、物流服务、资金服务、信息传播服务的单位、个人、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信息,并在采取联合行动的企业内部对“炒信”行为责任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联合惩戒。

9.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对象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在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挪用、拖欠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到期债务等失信、失范行为的单位、组织和有关人员。

    10.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对象

在依法开展的政府统计调查中,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虚报(瞒报)统计数据数额较大或者虚报率(瞒报率)较高,经统计部门根据《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等有关法规规定,依法认定并通过国家统计局网站公示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

    11.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对象

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等有关规定,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12.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对象

交通运输部门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8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公布的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

13.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对象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下列人员: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

14.对农资生产经营领域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对象

在农资生产经营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5.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对象

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5号,以下简称《信用办法》)认定的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6.对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对象

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当事人。当事人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当事人为社会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社会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对象为自然人本人。

17.在电子认证服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对象

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并公布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未经许可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失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以下简称“失信人员”)。“严重失信行为”是指不遵守法律法规、未严格按照认证业务规则操作,并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

18.对电力行业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对象

违反电力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纳入电力行业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所指的电力行业市场主体包括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交易机构、调度机构、售电企业及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

19.对盐行业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对象

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公布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盐和非食用盐产品生产经营者。该生产经营者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该生产经营者为其他经济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该生产经营者为自然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本人。

20.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对象

在房地产领域开发经营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的相关机构及人员等责任主体(以下简称惩戒对象),包括:(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管理企业(以下统称失信房地产企业);(2)失信房地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以下统称失信人员)

21.对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对象

石油天然气行业从事勘探开发、储运、加工炼制、批发零售及进出口等业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被列入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该市场主体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该市场主体为其他经济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该市场主体为自然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本人。

22.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对象

违反运输物流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违背诚实守信原则,经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被列入运输物流行业“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负有直接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挂靠货车实际所有人及相关人员。本备忘录所指的运输物流行业市场主体为从事运输、仓储、配送、代理、包装、流通加工、快递、信息服务等物流相关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3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对象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各类保险机构、保险从业人员以及与保险市场活动相关的其他机构和人员。

24.对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对象

被对外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和地方列为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对开展“一带一路”建设、国际产能合作,参与实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等合作的对外经济合作主体和相关责任人,如出现违反国内及合作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国际公约、联合国决议,扰乱对外经济合作秩序且对实施“一带一路”建设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危害我国家声誉利益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极为恶劣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将失信主体、责任人和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25.对国内贸易流通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对象

批发零售、商贸物流、住宿餐饮及居民服务等国内贸易流通领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该主体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该主体为其他经济或行业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其他经济或行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该主体为自然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本人。

26.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对象

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

(二)联合惩戒措施(由南太湖新区具体相关部门负责实施,权限有限的积极向上级机关、部门申请执行)

1.依法处理财政违法违规行为

对失信责任主体违反预算管理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2.依法限制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各部门在主管领域内依法限制失信责任主体申请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各机构相关责任人员,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

3.依法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依法限制失信责任主体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各机构相关责任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4.作为选择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参考

将失信责任主体相关信息作为选择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依据或参考。

公共服务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由湖州南太湖新区财政局牵头负责;传统的基础设施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由湖州南太湖新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5.从严审核债券发行及股份转让

对失信责任主体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从严审核;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从严审核企业债券发行、依法限制公司债券发行。在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对失信企业予以重点关注。同时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审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时的重要参考。

6.限制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者限制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对失信责任主体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中止其股权激励计划或终止其股权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对违法失信的境内上市公司,限制其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对违法失信的境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限制其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7.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

引导各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责任主体,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责任主体的从严审核。

在一定期限内,将失信状况作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外汇额度核准与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依法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时,将失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

8.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审批时审慎性参考

将失信责任主体相关信息作为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的审批时审慎性参考。

9.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参考

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Ⅱ、RQFⅡ)、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Ⅱ)等额度审批和管理中,将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

10.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对失信责任主体申请参与、取得或者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依法进行必要限制。

11.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对失信责任主体在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在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等环节对存在失信责任主体依法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等措施

12.依法限制参与招投标活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失信责任主体(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方法和评标标准,在评标阶段,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委员会应当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体视为失信被执行人。 

13.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活动

    依法建立的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在对评标专家聘用审核及日常管理时,应当查询有关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不得聘用失信被执行人为评标专家。对评标专家在聘用期间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应及时清退。

14.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招标从业活动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聘用招标从业人员前,应当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办法,查询相关人员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从业人员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15.依法限制受让收费公路权益及市场准入

    依法限制失信责任主体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得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对失信当事人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依法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对失信当事人依法采取交通运输领域相关经营资质或限制性经营等措施。将失信状况作为失信当事人重新从事营业性运输审批的审慎性参考依据。

对失信当事人从事货车生产、改装等经营活动加强审查和监督检查,对失信当事人加强道路查纠。

16.加大进出口货物监管力度

    在失信责任主体申请办理通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单证审核和布控查验。

17.加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将失信责任主体违法失信行为纳入检验检疫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依据《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对其进行信用评级和监管;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直接列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D级,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在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时,检验检疫部门可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

18.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

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不予通过认证;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19.限制取得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对失信责任主体,限制在检验检测认证行业执业;对失信责任主体,限制取得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相关检验检测认证证书,已获得认证证书的,暂停或撤销相应的认证证书。

20.强化税务管理

    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将出口企业退税管理类别直接定为四类,出口退税从严审核;缩短纳税评估周期,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21.限制出境

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

22.加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

      失信责任主体为个人的,依法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

23.限制失信自然人的任职资格对严重失信的自然人,依法限制其担任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对其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关注。

24.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失信责任主体为个人的,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25.依法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限制招录(聘)失信个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6.限制担任相关职务

    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当事人,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依法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27.鼓励和指导企业参与电子商务领域联合惩戒

    对参加联合行动的企业提供的炒信主体,根据炒信行为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其他企业要依据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前提下与用户签订的协议以及各企业制定的规范,联合采取以下惩戒措施:限制新设立账户、屏蔽或删除现有账户、限制发布商品及服务、限制参加各类营销或促销活动、扣除信用积分、降低信用等级、限制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限制账户权限权利、在搜索结果中标注风险、限制严重失信寄递物流企业入驻电子商务平台、辞退并通报建议同业机构不予录用严重失信寄递物流从业人员、查封或删除社交媒体账号、限制网络广告推广。

28.限制新的科技扶持项目

限制针对失信责任主体的新的科技扶持项目,将其严重失信行为计入科研信用记录,并依据有关规定暂停审批其新的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申报等。

29.限制享受科技创新政策

   限制严重失信行为人享受财政科技创新政策、限制推荐申报各类科技项目(平台)、限制推荐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30.撤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

    对弄虚作假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撤销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

31.依法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

    对失信当事人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依法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32.供驾驶证审验换发时参考

将失信当事人违法超限超载记分情况,作为其驾驶证通过审验和换发的重要参考。

33.将公司进行退市处理

将失信电力行业主体强制退出电力市场,在政府市场主体目录中移除,在电力交易机构取消电力交易注册。对售电公司电力交易机构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电力交易注册申请。

34.限制在食品药品领域的活动

将失信责任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提升企业风险管理等级,至少每半年对企业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出厂检验、企业自查等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监督检查。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对严重失信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从严从重处罚。限制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从严审批的参考。

35.享受优惠性政策认定参考

    在实施优惠性政策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责任主体,对其享受该政策时审慎性参考。对失信责任主体停止执行生产经营单位享受的优惠政策,或者对其关于优惠政策的申请不予批准。对于享受环保电价加价的燃煤电厂,没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超标相应时段的环保电价款,并从重处以罚款。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存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停止执行已经享受的环境保护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停止执行相关财政性资金支持,或者限制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停止执行投资等领域相关优惠性政策,或者对其关于享受相关优惠性政策的申请不予批准。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36.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限制住宿较高星级宾馆、酒店。限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消费。限制其享受旅行社提供的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等旅游企业消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购买房产、土地等不动产。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的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37.依法限制取得生产等许可(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对失信责任主体申请生产等许可证予以限制。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得担任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的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限制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发布广告;限制在认证行业执业,要求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认证证书。对失信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

38.加强安全监管监察

    对失信责任主体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予以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矿山生产、安全评价等行业;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变更;加大执法检查频次;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培训;暂停对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对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撤销其证书;依法依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实施市场禁入;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根据安全生产风险水平,上调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向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时,应当参考其安全生产信用状况,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不予颁发政府荣誉。

39.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将失信责任主体和以失信责任主体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40.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实施惩戒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41.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和诚信档案

将失信人员有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和诚信档案,在一定时期内不得从事相关行业工作,不能取得有关专业职称。

42.依法限制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

    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领导成员为失信责任主体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道德模范评选,已经取得文明单位、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不得授予道德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已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43.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失信责任主体信息。将违法失信信息通过“信用湖州”网站、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