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法院发布打击拒执犯罪九大典型案例

来源:湖州市   发布时间: 2019-11-12

11月6日上午,湖州中院召开“自诉为主、公诉为辅——湖州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常态化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通报全市法院打击拒执犯罪的工作情况,同时发布打击拒执犯罪九大典型案例。

01南浔法院:南浔某公司诉上海某公司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协助义务人上海某公司拒不履行迁出房屋的协助义务,情节严重,被依法判处罚金4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案例简介

2018年10月,南浔某公司与周某某、何某、周某金融借款一案经南浔法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60余万元,担保物为三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的三套房地产。执行过程中发现,上海某公司在明知房屋已被抵押情况下,仍与三被执行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占用房屋用于办公。后相关房屋买卖合同经上海徐汇法院判决解除,上海某公司对三被执行人享有债权。

执行过程中,南浔法院张贴公告,责令占用人限期迁出。上海某公司以承租人身份先后提出执行异议、复议申请,要求终止对担保物的处置,但均被驳回。2018年10月至2019年8月,上海某公司拒不腾退房屋。南浔某公司向南浔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上海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在刑事审理过程中,南浔法院再次要求占用人腾退房屋,上海某公司仍拒不迁出。据此,南浔法院对协助义务人上海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作出逮捕决定。

南浔法院审理认为,协助义务人上海某公司拒不迁出房屋,致使法院无法执行,情节严重,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在陈某某被逮捕后已协助腾退涉案房屋,且陈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告单位上海某公司判处罚金四十万元;对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拒不腾退房屋的典型拒执案例,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上海某公司是否具有迁出房屋的协助义务。2018年10月,南浔法院张贴公告责令其迁出房屋后,该公司先后向南浔法院、湖州中院提出执行异议和复议申请,均被驳回。南浔某公司提出刑事自诉后,南浔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某公司收到法院责令迁出公告后,未及时迁出房屋,直到2019年8月仍在上述房屋内办公。法院执行工作人员又多次书面或口头告之其履行协助义务,但该公司仍置之不理,而在其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执行逮捕后,该公司随即迁出。自诉立案之后取得了立竿见影的效果。同时,该案例还创了全市拒执自诉案件的“四个首例”:即首例对单位提起拒执自诉,首例对协助义务人提起拒执自诉,首例对协助义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执行逮捕和首例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拒执刑事自诉案件。

02南浔法院:李某某诉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决前,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申请人撤回自诉。

基本案情

2018年底,李某某与杨某某合伙纠纷一案在南浔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后因杨某某未主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于2019年5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标的46500元。南浔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责令其限期履行,但杨某某一直未付款。2019年10月12日,湖州两级法院展开凌晨集中搜查行动,在杨某某的住处发现奢侈品皮包、皮带,银行卡若干以及已支付部分款项尚待办理过户手续的二手宝马车一辆。南浔法院引导自诉人李某某提起刑事自诉。该院立案受理,经审理查明了杨某某有固定收入、存在高消费行为,有能力执行但拒不执行的事实。审理期间,杨某某迫于压力,主动提出和解,并当即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李某某申请撤回自诉。

典型案例

拒执惩戒的举措之一是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违反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高消费规定应当认定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可追究其刑事责任。就本案而言,被执行人杨某某的财产状况在湖州两级法院的凌晨搜查行动中暴露无遗,其本人不仅拥有奢侈品,还购买高档小汽车,这些违反限制高消费规定的行为均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依法可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在面临被刑事追责的压力下,一次性履行完毕还款义务,刑事自诉倒逼执行义务履行的效果较好。

03吴兴法院:浙江某商业银行诉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李某某隐瞒收入,以他人名义处置资产,借用他人银行卡进行资金流转,逃避执行,情节严重,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10日,吴兴法院对浙江某商业银行织里支行与被告湖州市织里某木业厂、李某某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被告李某某及其经营的湖州市织里某木业厂应当还款200余万元。因李某某等人未自动履行,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吴兴法院依法向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执行程序中发现李某某为了逃避执行,曾于2017年9月将厂房以他人名义出租,租金由李某某使用他人银行卡收取并实际占用。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27日期间,银行卡收入80余万元,但李某某未向法院交付执行案款。吴兴法院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经侦查、起诉,吴兴法院审理查明,李某某为逃避执行,以他人名义处置资产的事实,认为李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于2019年6月13日对李某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李某某的还款义务已经由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但其在执行阶段未向法院报告财产,先后以他人名义出租了自己的厂房,又持有并使用他人银行卡实际支配80余万元资金,支付其他个人债务,未用于交付法院执行款。李某某以积极手段逃避法院执行,情节严重。本案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实刑维护了司法判决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

04吴兴法院:江某某诉吴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拒不腾房并撕毁人民法院张贴的封条,强行更换门锁侵占被查封房屋,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吴兴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吴某某、成某某应限期支付江某某20万元。因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吴兴法院依申请立案执行,并于同年8月作出执行裁定,冻结、扣划两被执行人相应财产。执行期间,吴兴法院查封了两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并发布了腾房公告。然而被执行人吴某某为抗拒执行,公然擅自撕毁封条、毁坏并更换门锁强行入住,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继续执行。吴兴法院将本案作为拒执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经侦查、起诉,吴兴法院认定被执行人具有上述的拒执行为,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形,情节严重,于2019年7月5日对吴某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

以商品房为代表的不动产的腾退是执行工作中的一大难题。本案中,吴兴法院立案后作出裁定冻结、扣划吴某某、成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20万元的其他财物,后又发布了腾房公告。被执行人吴某某擅自撕毁封条、毁坏并更换门锁强行入住,是典型的拒执行为。吴某某行为的主观恶性不仅仅体现拒不迁出房屋的消极对抗上,还体现在公然撕毁法院张贴的封条、强行更换门锁占据房屋的积极对抗上。其对抗行为看似暴力程度较轻,但反映出被执行人无视法律尊严的狂妄心态,主观恶性明显。对此类行为必须依法严惩,才能彰显司法的权威。

05长兴法院:崔某某诉胡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被执行人拒不交出法院查封的保时捷汽车,又不履行,涉嫌拒执。申请人提起刑事自诉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申请人撤回自诉。

基本案情

崔某某与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兴法院作出判决确定胡某某限期归还崔某某23万余元。胡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期间,长兴法院扣划了胡某某银行存款8100元,查封了其名下的保时捷汽车一辆。2018年9月26日,双方达成分期还款协议,承诺2018年12月前付清案款。然而,胡某某并未按协议履行,2018年11月,长兴法院向胡某某发出《责令交出财物通知书》,胡某某对此置若罔闻。2019年7月24日,崔某某依法提起刑事自诉。该案审理期间,长兴法院对胡某某作出逮捕决定,胡某某到案后主动履行付款义务,自诉人撤回自诉。

典型意义

实践中存在这样的情形,即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却利用执行和解制度和当事人的恻隐之心,通过和解协议、分期履行等方式拖延履行。本案中,被执行人胡某某拥有保时捷汽车,表明其对法院判决的23万元债务有履行能力,但其一方面拒不交出法院查封的汽车,又利用执行和解制度拖延履行。申请人提起刑事自诉后,法院受理并依法对胡某某执行了逮捕,促使其履行了全部义务。这一做法既发挥了拒执罪刑事自诉的强大威慑作用,又对社会公众起到了教育警示作用。

06安吉法院:王某诉盛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盛某以仅有一套住房为由,拒不迁出房屋,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安吉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盛某偿还原告王某15万余元。判决后,盛某拒不履行。2018年7月,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盛某既不按照规定报告财产,又不履行还款义务。安吉法院依法查封了盛某名下的一处房产,要求盛某限期腾空房屋交付拍卖。在安吉法院发出限期腾房公告,并对涉案房产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后,盛某以无钱租房、出租房难寻等为借口,拒不腾空。安吉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9年6月,法院审理期间,盛某迫于压力,自行腾空了房屋。安吉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盛某已迁出房屋交付法院拍卖,但其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腾空并交付,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盛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有的被执行人往往以被处置住房系唯一住房为由,拒不将房屋交付法院拍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不予支持。就本案而言,盛某在人民法院发出限期腾房公告,并采取停水、停电措施后,既不履行还款义务,又拒不腾退房屋,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07长兴法院:李某某、鲁某某 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

——被执行人李某某、鲁某某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妨害执行,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基本案情

长兴法院依据民事裁定查封了李某某、鲁某某所有的货船一条。2017年5月,被执行人李某某、鲁某某收到法院邮寄的法律文书,得知船只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2017年6月,长兴法院对方某刚诉李某某、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主持调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但两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2018年3月,两被执行人在明知船只被查封的情况下,仍擅自将船只作价10.8万元转让给戴某某,所得款项未用于偿还本案债务。2019年1月,长兴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对被告人鲁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损毁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本案被执行人非法转让其已被法院查封的船舶,对抗法院执行,逃避债务履行。虽然李某某、鲁某某被判处的罪名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不是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但其行为仍属于妨碍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08安吉法院:王某诉王某明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王某明银行账户资金流动频繁,有能力履行债务而拒不履行,涉嫌拒执罪,后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撤回自诉。

基本案情

安吉法院对王某与王某明、俞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王某明、俞某应偿还王某借款6.6万余元。后本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安吉法院依法向两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王某明、俞某仍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执行程序中核实到被执行人王某明系另一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曾经收取案款3.6万元,但未将该笔款项用于履行本案中的还款义务。另查询到被执行人王某明在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设有账户,尚有可用余额4.22万元;王某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在2008年8月至2019年8月期间账户资金流动频繁。

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19年8月向安吉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明迫于强大压力,仅隔4天便支付全部案件款。同日,王某提出撤诉申请,安吉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撤诉。

典型意义: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的账户内有4万余元,其既不进行财产申报,又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盛某银行账户资金流动频繁,足以证实其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本案的典型性在于,被执行人收取3.6万元执行款、银行账户资金流动频繁均发生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之后,但并未被法院查扣,法院审理后认为“有能力执行”不仅包括当前具有履行能力,也包括以前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形。

09 德清法院:海宁某毛绒公司、虞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擅自将法院查封的厂房、机器设备出租给案外人,被告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分别被依法判处罚金四万元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

2008年6月,德清某木业公司以拖欠货款为由,将海宁某毛绒公司起诉至德清法院。审理期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海宁某毛绒公司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货款及利息共计60余万元。后海宁某毛绒公司未履行调解协议。

2008年8月,德清某木业公司依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德清法院于同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海宁某毛绒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海宁某毛绒公司的机器设备、厂房进行了查封。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虞某来到德清法院,和申请人德清某木业公司协商解决欠款问题,双方于2008年12月8日签订了一份长达三年的还款协议,由虞某对该执行和解协议提供个人担保。但协议签订后,虞某却将机器设备、厂房出租给了第三方,致使法院对机器设备、厂房的处理产生了困难。同时虞某将获取的租金都用于扩建厂房、私人还款等,并未用于履行债务。

2018年7月5日,德清法院对虞某以拒不履行为由予以司法拘留。鉴于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德清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18年8月1日,德清检察院对被告单位海宁某毛绒公司、被告人虞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公诉。德清法院经依法审理,对海宁某毛绒公司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对虞某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决之前,海宁某毛绒公司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

典型意义

擅自将法院查封的厂房、机器设备出租给案外人是典型的违法行为,其目的在于引入第三方租赁利益,制造矛盾,给法院处置厂房、设备设置障碍,对抗执行。本案属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了罚金,也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判处了有期徒刑。通过刑罚手段,被执行人海宁某毛绒公司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该案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