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子“碰”了
驾驶人被“判”了
副驾驶位上的车主
也被“判”了危险驾驶罪
到底怎么回事呢
我们一起来看看
温州瑞安市这起
副驾驶共同犯罪的案件
2019年4月12日晚上,李某(男,24岁,河南永城人)和巢某(女,26岁,河南永城人)与朋友一同在温州瑞安市安阳街道某饭店饮酒,直至13日凌晨,才准备离开。巢某在明知朋友李某已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轿车交给对方驾驶。随后,由李某驾车,巢某坐在副驾。
凌晨1时55分,车子途经万松东路与拱瑞山路路口时,因车速过快与一辆人力货运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轮车驾驶人受伤,后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民警在现场附近找到李某、巢某等人,发现他们身上带有明显酒气。经抽取血样检测,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mg/100ml,已构成醉驾。
经法院审理,认定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严重超速,后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李某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车主巢某明知李某已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车辆提供给李某驾驶,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
最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判处巢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根据法律规定,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仍提供工具或者是提供帮助就构成了“共同犯罪”。而实施“共同犯罪”的人要各自为整个犯罪后果来承担责任。
本案中,巢某在明知李某大量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车子交给李某驾驶,为其犯罪提供了重要的条件,这显然已经构成“共同犯罪”。
酒驾醉驾是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广大人民群众对此也是深恶痛绝。今年1至9月,我省共查处酒驾8.3万余起,其中醉驾2万余起。经过持续整治,全省涉酒交通事故下降明显,但仍有不少驾驶人抱着侥幸心理,漠视“禁酒驾”铁律,酒驾现象依然多发,恶性事故仍有发生,严重危害了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近日
同样因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嘉兴海宁一名司机
被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批准逮捕
这也是今年海宁市首例
危险驾驶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竞合犯罪案件
这名醉驾司机的行为
绝对能帮你深刻了解酒后驾车的危害性
今年3月24日晚上7时许,交警在嘉兴海宁市黄湾镇一路段进行设卡检查。突然,一辆苏E号牌的小轿车在设卡点不远处忽然调头快速逃离……
路面监控显示:小轿车慌乱逃至治江路的人行道上,撞上了停在车位上的一辆小型轿车和一辆电动车。
当民警驾车赶到,敲窗要求检查时,小轿车驾驶员的举动更加疯狂。他竟然不顾警察与周边群众安危再次启动车辆,还撞开了挡在前方的警车,冲上道路疯狂逃窜……
冲出人行道后,车辆一路“狂飙”,还在新城路上逆向行驶。随后,这辆小轿车撞上了路边侧石,一阵浓烟冒起,车辆开始失控。车辆撞到绿化带上树木后,一下燃起一阵火花,巨大的撞击力让车身发生180度旋转,之后被绿化设施卡停。幸好事发现场周围的车辆都避让开了……
车辆撞停后,驾驶员还想弃车逃跑,但被随即赶到的民警抓获。经鉴定,驾驶员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7mg/100ml,已经远远超过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酒后驾驶机动车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而蒋某为了逃避检查,全然不顾周围行人和车辆安全,采取了非常危险的方式逃窜,开上人行道、逆向行驶,极易引发严重的交通事故,并且在逃窜过程中,还撞坏数辆车辆,性质非常恶劣!
蒋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目前已被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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