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我委起草了《湖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实施细则》,现将文稿公开征求意见。
公示时间:2018年5月4日至5月14日
公示期间,欢迎社会各界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向我委提出宝贵意见。
附 件:湖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地 址:湖州市金盖山路66号市民服务中心4号楼
电 话:2398790(兼传真)
电子邮箱:huzhoufgwtgc@126.com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5月4日
湖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1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函〔2017〕79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18〕3号)规定,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实施要求
按照“以标准为基础,以承诺为核心,以监管为重点,以奖惩为保障”的原则,探索“标准地+承诺制”的新型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模式,到2018年底基本实现企业投资项目标准量化、服务前移、承诺即办、当天发证的全过程管理。
二、实施范围
1. 实施区域:湖州市省级以上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产业集聚区和省级特色小镇的规划范围内。
2. 适用项目:不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7 年本)》、《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最多跑一次”负面清单(2018年)》(浙发改投资〔2018〕1号)及区域评价负面清单规定范围内的企业投资工业类和服务业类项目(不含分割销售项目), 适时扩展至所有一般企业投资项目。
三、产业准入
符合相关产业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围绕湖州市“4+3+N”现代产业体系,突出“大好高”导向,对提升产业能级、具有区域引导和带动作用的投资项目优先实施“标准地+承诺制”改革。
四、工作流程
(一)确定区域标准,建立健全出让指标体系
1. 事先做评价。在重点区域范围内,全面完成区域能评、区域规划环评、区域洪评、矿产压覆和地质灾害等区域评价,完善项目准入区域负面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严格执行净地出让审查标准,确保土地出让前达到具备市政道路、雨水、污水、自来水、电力、通讯管线连通以及场地平整等。在实施范围内,“五未”处置收回的土地,必须按照“标准地”出让。
2. 事前定指标。按照“亩均论英雄”改革要求,结合产业准入和相关区域评价,合理提高标准、细化分类,将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研发经费支持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等指标的具体量化要求纳入新增“标准地”出让条件,进一步明晰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开公示。
(二)实施服务前移,提前开展项目前期准备
1. 全程“一窗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发改委“一窗服务”,建立政府代办队伍,提供从前期项目咨询到签署协议、项目落地、竣工复验等全流程一对一“店小二”式服务,让企业放心投资、安心创业、专心发展。
2. 方案设计前移。意向投资企业在自愿前提下,可在政府代办员全程辅导下,根据“标准地”公开公示标准指标和政府可公开的其他相关资料,提前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设计方案等项目前期工作,取得土地后通过发改部门“一窗服务”,全过程代办帮跑,尽快实现开工建设,提高企业投资效率。
(三)实行“标准地”出让,优化资源要素配置
1. 出让申请。各平台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标准地”出让初审意见和申请,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议”有关内容。
2. 部门联审。国土资源部门收到申请后提请召开政府联席会议,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产业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等联合审核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规划建设条件、亩均产出、容积率、能耗标准和环保标准。视拟招引项目类型和地块情况推动文物、安监、维稳办、人防办等涉及社会公共安全利益的部门提前介入。需要考古调查勘探、安全预评价和稳评的,由属地单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中介提前组织实施。
3. 编制方案。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联审意见,编制供地方案报属地政府批准后,发布出让公告。
4. 土地出让。企业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和“使用协议”,缴纳全部地价款、契税后,办理《不动产权证》。进入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流程。
(四)推行承诺制改革,提高项目审批效率
1. 承诺申请。企业取得土地,完成项目报告后,通过在线审批监管2.0平台填报项目备案信息登记表(已完成的项目评估设计等报告资料一并报送),提出承诺制申请。
2. 备案赋码。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赋码,符合承诺制适用条件的项目,由“一窗服务”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将项目相关资料分送有关部门反馈具体项目准入条件,生成承诺事项清单、报备资料清单和监管事项清单,一次性告知项目业主,据此承诺并予以公示(湖州信用网)。符合区域评价要求的,直接报备环评、能评、洪评项目登记表。不具备承诺制条件的审批事项,可以沿用审批制。
3. 受理即办。项目业主依据标准和承诺委托中介机构完成各类项目技术方案,并向综合窗口报送成果。综合窗口分送各主管部门报备受理。各主管部门核对材料齐全后即时出具受理回执反馈综合窗口送达。
4. 当天发证。住建部门在收齐施工许可证申请(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等相关材料后,当日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业主同步委托图审机构对施工图进行联合审查。审定施工图纸和联合图审报告经电子图审平台报住建、人防、消防、规划和气象部门报备,完备相关手续。施工单位在取得图审报告前可根据施工图纸开展土方挖掘、基坑围护等作业。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按标建设实施
项目开工后,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属地、谁监管”的原则,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职能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进入承诺制流程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期实施监管和服务,重点监管投资项目业主是否按照承诺的建设标准和报备的建设方案组织施工。对违诺行为一经发现及时依法依规处理并追究相关违法违诺责任。
(六)强化联合测验,完善信用评价监管。
1. 联合验收。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业主可在完成竣工综合联测联核后,向综合窗口提出竣工联合验收服务申请,提交相应验收材料。基本满足验收要求的,由建设部门按照联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联合验收,提出验收意见复核承诺。验收通过或经整改后复核通过的,各部门依法依规完备所有审核审批文书。建设单位向综合窗口报备建设工程竣工备案相关材料,住建部门收到分送材料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完成后送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标准地”项目注明达产复验的期限),投入试生产。
2. 自主验收。项目业主可自愿向综合窗口申请自行组织验收。综合窗口反馈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竣工核实需要的测绘、检测评估材料和要求,并一次性告知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按要求委托联测联核,提供相应报告和材料,并将验收结果通过在线监管平台报备后,由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标准+承诺”对企业自主验收结果进行书面复核(建设期监管记录不良或者确有需要的组织联合踏勘,半天完成)。竣工验收(复核)合格的,后续流程同联合验收;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督促指导其限期整改。
3. 达产复验。“标准地”项目在初始运行期届满后30日内,项目业主向综合窗口提出达产复验书面申请。由经信部门牵头(服务业类项目由属地发改部门牵头)会同税务、财政、统计、水利等部门,对亩均产出、能耗、水耗等标准进行达产复验。通过复验的,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取消备注事项;未通过复验的,督促其限期整改,并按照合同约定处以罚没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直至收回项目用地等惩处手段。
4. 全程信用监管。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承诺制”全过程信用跟踪采集。对企业在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验等过程中协议履行、承诺兑现情况实施信用信息采集和评价监管,将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记入信用档案并向全社会公开,作为企业享受差别化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
五、附则
1. 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在新报批农转地块征收前,应通知属地文物部门,根据需要及时开展考古调查或考古勘探。各县区规划部门在拟出具出让地块规划条件时,事先征求属地文物部门意见,并合理规避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各级文物部门要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数据及时提交规划、国土资源部门。
2.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完成后,项目业主直接向综合窗口报送技术成果和设计单位承诺书,流转属地规划部门受理报备,有修改意见的由属地规划部门在受理后主动提供业务指导。规划部门在项目业主补齐相关材料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 各县区、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可根据本细则规定,在符合“最多跑一次”和承诺制改革精神前提下,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操作办法。各地要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保障意向参与土地招拍挂企业的合法权益。
4.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3258907-71652-650-湖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