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州市委关于印发 《中共湖州市委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湖州市   发布时间: 2018-03-30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市委依法决策工作机制,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全面深化法治湖州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65号)精神,参照《中共浙江省委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浙委发〔2017〕41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委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聘请法学专家、律师和党政机关具有较高专业水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担任市委法律顾问。
  
  市委法律顾问主要从市级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择优产生。
  
  市委党内法规工作机构以集体名义发挥市委法律顾问作用。
  
  第三条  市委设立市委法律顾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委办公室。市委办公室不再另聘专门的法律顾问,有关工作由市委法律顾问一并承担。
  
  市委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承担市委法律顾问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市委法律顾问的日常服务联络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委法律顾问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为市委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二)向市委提出地方立法的意见和建议,为市委研究立法规划(立法调研项目库)、年度立法计划、重要法规规章草案等提供法律意见;
  
  (三)参与全市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为党内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提供法律意见;
  
  (四)就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重大涉法问题、涉及全市的重大社会公共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五)为市委重要督查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六)参与市委组织的理论学习中有关法律知识、法治建设和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方面的授课以及重大课题调研;
  
  (七)为市委对外交往涉及法律问题进行研究、论证;
  
  (八)办理市委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五条  市委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一般应当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面法律意见应当一事一结。
  
  市委法律顾问办公室以集体名义出具法律意见;市委法律顾问以个人名义出具法律意见并签署姓名,交市委法律顾问办公室存档。
  
  市委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被采纳的,应当予以反馈;未被采纳的,一般应当说明理由。
  
  第六条  市委法律顾问履行工作职责,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支持、主动配合。
  
  第七条  市委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服务决策能力,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法学专家应当在所从事的法学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地位、良好学术声誉、丰富实践经验,律师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较强专业能力和较大社会影响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专门从事法律事务五年以上;
  
  (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受聘担任市委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其他履行职责需要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聘任市委法律顾问应当依照下列程序:
  
  (一)市委办公室向市级有关单位征求市委法律顾问推荐人选;
  
  (二)市委办公室在尊重本人意愿的基础上,根据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研究确定市委法律顾问考察人选并进行考察;
  
  (三)进入考察的专家学者,由所在单位负责政审;进入考察的执业律师,由市司法局负责政审;
  
  (四)市委办公室根据考察情况确定市委法律顾问拟聘任人选,报市委审定。
  
  第九条  市委法律顾问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三年,期满可以续聘。被聘为市委法律顾问的,以市委名义发文公布并颁发聘书。
  
  第十条  市委聘请法律顾问,分为内聘和外聘两种。受聘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内聘法律顾问,受聘的法学专家和律师作为外聘法律顾问。
  
  市委聘请法学专家、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担任市委法律顾问,由市委办公室代表市委与法学专家、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签订聘任合同,并明确工作待遇。
  
  市委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由市委办公室与受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聘任合同,并明确工作考核、报酬待遇等事项。
  
  第十一条  外聘市委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二)应邀列席市委相关会议,参加有关课题或重要事项调研;
  
  (三)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四)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五)其他约定的权利。
  
  第十二条  外聘市委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以市委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市委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五)不得以市委法律顾问名义从事非市委交办的事务或者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施加影响,不得在公开出版物上使用“市委法律顾问”的字样,不得印制带有“市委法律顾问”字样的个人名片,所在单位(律师事务所)不得将“市委法律顾问”作为对外经营性宣传的内容;
  
  (六)其他约定义务。
  
  第十三条  外聘市委法律顾问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相关工作成果,需要公开使用的,应当先征得市委法律顾问办公室同意,必要时报市委同意。
  
  第十四条  外聘市委法律顾问在聘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市委同意后予以解聘:
  
  (一)违反第十二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制度或者职业道德而受到刑事处罚、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业协会的行业处分,或者被剥夺法律职业资格、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四)考核不合格的;
  
  (五)本人主动辞职、辞聘的;
  
  (六)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市委法律顾问情形的。
  
  第十五条  市委法律顾问办公室做好以下日常服务联络管理工作:
  
  (一)做好市委法律顾问的聘任、续聘、解聘以及离任等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根据市委法律顾问的专业特长,统筹安排市委法律顾问参与相关法律事务;
  
  (三)组织市委法律顾问参加相关会议,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征询市委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市委法律顾问承办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汇总审核后报市委;
  
  (五)组织市委法律顾问围绕市委确定的重点课题或相关事项开展调查研究,并将调研成果报市委;
  
  (六)做好市委法律顾问的考核、奖惩、通报等工作;
  
  (七)做好协助市委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市委应当充分发挥市委法律顾问的作用:
  
  (一)市委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
  
  (二)市委研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重要法规规章草案、重要党内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根据工作需要请法律顾问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
  
  (三)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市委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请法律顾问参加或者进行法律审核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市委法律顾问工作必需的经费纳入市委办公室部门预算,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  市委法律顾问工作与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加强对接合作,促进资源整合。
  
  第十九条  县区委可以参照《中共浙江省委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和本规则制定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法律顾问名单及工作开展情况报省、市委法律顾问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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