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消防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来源:湖州市委、市政府   发布时间: 2018-02-24

湖委办[2018]3号

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湖州市消防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湖州市消防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日

 

 

湖州市消防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三条  按照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责任追究按照以下管理权限分级实施: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火灾事故,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工作;

(二)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火灾事故,由县区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  未依照规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责任: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派出所列管单位、乡镇街道监管单位排查整治不到位发生火灾并造成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0万元;

(二)市级以上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部署隐患排查整治期间,应列入但未列入火灾隐患清单的或已列入本年度火灾隐患清单但尚未完成整改的单位发生火灾,造成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万元;

(三)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组织建设和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部署开展的消防专项行动等方面工作不力,推进缓慢的;

(四)行业系统内或辖区内单位(区域)重大隐患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的;

(五)其他需要追责的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火灾事故发生在重大活动安保期间的;

(二)发生火灾事故后,不服从火场指挥,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扰乱火场秩序,阻碍干涉火灾事故调查的;

(三)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六条  凡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一律追究时任相关领导责任。

第七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能够主动、及时纠正过错行为,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视情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第八条  火灾事故责任追究程序:

(一)程序启动。

1.对于发生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列火灾事故的,七日内由市政府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根据需要由市公安、安全监管、消防、经信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和市总工会组织组成;

2.对于发生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所列火灾事故的,由县区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每起火灾事故进行甄别,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提请县区级人民政府三个工作日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根据需要由当地公安、安全监管、消防、经信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调查情况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二)责任认定。

事故调查组负责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确定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和其他相关责任者,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

(三)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应当由市政府或者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作出,其中对责任人采取党纪政务处分方式追究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九条  其他责任追究程序:

(一)程序启动。

对于火灾隐患专项整治行动中未履行排查整治职责或在日常工作中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三)(四)(五)项的情形,由各地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工作督察组开展工作督查和责任认定(调查的提起人)。工作督察组根据需要由公安、安全监管、消防及相关部门组成。

(二)责任认定。

工作督察组负责查清事件经过,确定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和其他相关责任者,形成工作督查报告,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应当由市政府或者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作出,其中对责任人采取党纪政务处分方式追究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项情形,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个人给予组织处理,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党纪政务处分;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个人给予通报或约谈,并按有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

以上情形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三)(四)(五)项情形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个人给予通报或约谈,并按有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

第十二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管不到位发生火灾事故需要追责的,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系统内单位监管不到位发生火灾事故需要追责的,在追究乡镇街道属地责任同时,追究行业主管部门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工作约谈和通报批评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相关责任部门参与。

第十五条  各地实施责任追究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                         2018年2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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