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发改信用〔2018〕22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
信用信息公示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度假区信用办,市级有关部门:
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相继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关于更新调整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公示标准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790号)等文件,同时省发改委(信用办)为规范全省“双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转发了国家发改委有关文件。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双公示”信用信息公示有关工作,完善数据标准,提升数据质量,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及时归集“双公示”信用信息。各县区(含开发区、度假区,下同)、各部门要按照“双公示”事项目录和数据归集公示标准采集相关信息,加快数据归集频率,“双公示”信用信息需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并做到及时全量公示,确保“双公示”信用信息“全覆盖、无遗漏”。
二是及时更新调整数据标准。目前,市统一权力运行系统和行政处罚系统已按照国家、省“双公示”信用信息公示有关要求升级改造完毕。采用自建系统的单位,于10月底前按国家发改委文件的有关要求完成本单位系统升级改造。采用省建系统的单位,于10月底前与省级部门做好沟通对接。各县区、各部门自11月1日起严格按照新版标准公示“双公示”信用信息。
三是高度重视“双公示”工作。各县区、各部门要扎实推进落实“双公示”工作。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做到公示信息及时、全面、准确。12月底,市发改委(信用办)将依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我市“双公示”的公开、公开标准、信息推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用等方面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将进行通报并纳入年度考核的依据。
附件:1.《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
2.《关于更新调整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公示标准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790号)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州市“信用湖州”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0月1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有关工作的通知》(湖发改信用〔2018〕22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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