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第二个见义勇为宣传日,让我们一起为平民英雄点赞!

来源:中国湖州门户网   发布时间: 2017-11-24

    他们英勇无畏,面对恶徒挺身而出;他们古道热肠,见人有难出手相助;他们机智敏捷,路遇危机化险为夷……他们是真正的勇士,他们的举动,拥有一个共同的响亮称呼——见义勇为。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11月22日,对浙江人来说是一个充满“正能量”的日子经省政府批准,从2016年起,每年的11月22日被确定为“浙江省见义勇为宣传日”。

  2017年见义勇为宣传日主题:倡导见义勇为 弘扬社会正气

  2017.11.22浙江省第二个“见义勇为宣传日”。11月22日,浙江省见义勇为先进人物表彰暨见义勇为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杭召开。


  会前,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车俊,省委副书记、省长袁家军看望了受表彰的先进人物或其家属代表。陈金彪一同看望,冯飞、王辉忠、黄旭明一同看望并在省主会场出席表彰会。

  车俊代表省委、省政府向受表彰的见义勇为英雄表示敬意,向英勇牺牲的见义勇为英雄的家属表示慰问。他说,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彰显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各位英雄的付出和牺牲,向全社会传递了积极、向上、光明的力量,标注了新时代的道德高度,是全社会学习的榜样。


  会上,表彰奖励了2017年度省政府记(追记)一等功并授予(追授)“浙江省见义勇为勇士”和“浙江省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的23位先进人物。


  喜报:授予湖州市刘心友、李荣春、从振武同志“浙江省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并记一等功。——浙江省人民政府


【1分钟了解见义勇为】

问:什么是见义勇为?

答: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实施抢险、救灾、救人等行为。

问:见义勇为有哪些法律特征?

答:1、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2、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3、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4、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

问:见义勇为的形成的三大必要条件?

答:一、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 二、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 三、实施了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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