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州市绿色工厂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经信委(发改经信委、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湖州市建设“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实施方案》决策部署,加快构建我市绿色制造体系,引导企业向绿色发展转型升级,现将《湖州市绿色工厂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组织企业对照评价要求,积极创建。
附件:《湖州市绿色工厂评价办法(试行)》
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10月26日
附件:
湖州市绿色工厂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湖州市建设“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实施方案》决策部署,加快构建绿色制造体系,促进工业绿色发展,根据工信部《绿色制造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年)》、省经信委《关于推进全省绿色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湖州市绿色制造专项行动计划(2017-2019年)》等要求,制定本评价办法。
第二条 为引导企业向绿色发展转型升级,促进企业成为绿色制造的实施主体,推进我市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具备产品设计生态化、用地集约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特点的企业进行星级评价。
第三条
市级绿色工厂每年评价一次。评价工作遵循企业自主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经信委负责市级绿色工厂建设的评价和管理工作。各县区经信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绿色工厂的培育创建和申报推荐工作,并协助市经信委对绿色工厂进行指导和管理,共同支持企业创建绿色工厂,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绿色工厂实行星级评价。根据企业绿色发展成熟度,将绿色工厂划分为一星至五星5个评价等级。其中:达到三星级标准评定为市级绿色工厂,达到四星级标准推荐申报省级绿色工厂,达到五星级标准推荐申报国家级绿色工厂(评价指标和要求见附1)。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请湖州市绿色工厂评价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没有发生亏损。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高度重视绿色发展,设有绿色工厂管理机构,负责有关绿色发展的制度建设、培训教育、实施、考核及奖励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
(四)企业制定了绿色工厂建设中长期规划、量化的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并能确保对绿色工厂创建项目的资金和资源投入。
(五)企业有较强的质量、职业健康、环保、安全生产和节能管理水平。建立满足GB/T
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GB/T 28001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 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在节能方面需建立满足GB/T
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能效水平达到行业先进。
(六)企业符合产品设计生态化、用地集约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条件的要求。
(七)企业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未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七条
企业按照绿色工厂自评价评分表(见附表2)的相关标准要求开展自评价,
达到60分以上的,可以申报绿色工厂,编制《绿色工厂自评价报告》,报辖区经信主管部门。绿色工厂自评价报告编制的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件3。
第八条
县区经信主管部门对企业自评价报告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到市经信委。市经信委组织行业专家对自评价报告进行审查,综合评分达到一星级以上的列入湖州市绿色工厂创建培育名单库,其中:达到三星级要求的,在主要媒体上公示7天,无异议的企业,由市经信委发文公布,并授予“湖州市绿色工厂”称号,有关财政扶持政策优先享受。
第九条
经专家评议,综合得分75分以上的企业可申报省级绿色工厂。申报省级绿色工厂应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评价机构,编制《绿色工厂第三方评价报告》。
第十条
第三方机构应对评价结果和材料真实性负责,在评价报告中需对照评价要求逐项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第三方评价合格的,由市经信委向省经信委推荐申报。企业应提交《绿色工厂自评价报告》和《绿色工厂第三方评价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经信委对市级绿色工厂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复审。接受复审的市级绿色工厂须对近三年来绿色工厂建设管理和实际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并编制《绿色工厂自评价报告》报当地经信委初审。市经信委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核后发布复审结果。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绿色工厂资格: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审的;
(二)复审结果不合格的;
(三)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四)企业提供虚假复审材料和数据的;
(五)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
第十三条 被撤销市级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绿色工厂。
第十四条
市级绿色工厂所在企业发生更名,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名称变更。若发生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审,复审合格后重新授予市级绿色工厂称号。
第十五条
市经信委对变更名称和撤销市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发文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
绿色工厂评价指标和要求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要求条款 | 一星 | 二星 | 三星 | 四星 | 五星 | 要求 类型 |
一般要求 | 合规性与相关方要求 | 工厂应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近三年无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成立以来无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 | √ | √ | √ | √ | √ | 一 票 否 决 项 |
对利益相关方环境要求做出承诺的,应同时满足有关承诺要求。 | √ | √ | √ | √ | √ |
管理职责 | 最高管理者应分派绿色工厂相关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相关资源的获得,并承诺和确保满足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 √ | √ | √ | √ | √ |
工厂应设有绿色工厂管理机构,负责有关绿色制造的制度建设、实施、考核及奖励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 | √ | √ | √ | √ | √ |
工厂应有绿色工厂建设中长期规划及量化的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 | √ | √ | √ | √ | √ |
工厂定期提供绿色工厂相关教育、培训,并评估教育和培训结果。 | √ | √ | √ | √ | √ |
基础设施 | 建筑 | 工厂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时,应遵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产业政策和有关要求。 | √ | √ | √ | √ | √ | 基本 要求 |
工厂的建筑应满足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 √ | √ | √ | √ | √ |
厂房内部装饰装修材料中醛、苯、氨、氡等有害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标准要求。 | √ | √ | √ | √ | √ |
危险品仓库、有毒有害操作间、废弃物处理间等产生污染物的房间应独立设置。 | √ | √ | √ | √ | √ |
工厂的厂房采用多层建筑等土地集约利用措施 | — | — | — | √ | √ | 预期性要求 |
工厂的建筑材料选用蕴能低、高性能、高耐久性和本地建材,减少建材在全生命周期中的能源消耗。 | — | — | — | √ | √ |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满足国家标准GB
18580~18588和《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要求。 | — | — | √ | √ | √ |
工厂的建筑结构采用钢结构、砌体结构和木结构等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小的建筑结构体系。 | — | — | — | — | √ |
工厂场地内设置可遮荫避雨的步行连廊。 | — | — | — | — | √ |
厂区内绿化优先种植乡土植物,采用少维护、耐候性强的植物,减少日常维护的费用。绿化面积占总占地面积不低于5%;室外透水地面面积占室外总面积的比例不小于5%。 | 绿化率不低于5%,室外透水率不小于5% | 绿化率不低于8%,室外透水率不小于8% | 绿化率不低于10%,室外透水率不小于10% | 绿化率不低于15%,室外透水率不小于20% | 绿化率不低于20%,室外透水率不小于30% |
有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并在建筑总能耗中占一定的比例。 | 有可再生能源的使用 | 有可再生能源的使用 | 有可再生能源的使用 | 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占建筑总能耗的比例大于5% | 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占建筑总能耗的比例大于10% |
有非常规水资源(雨水、废水处理回用水)作为绿化用水使用,非常规水资源用量占绿化水用量达一定比例。 | — | 有非常规水资源的使用 | 非常规水资源量占绿化用水量10% | 非常规水资源量占绿化用水量20% | 非常规水资源量占绿化用水量30% |
采用节水器具和设备,并达到一定的节水比率。 | 采用节水器具和设备 | 采用节水器具和设备 | 采用节水器具和设备 | 采用节水器具和设备,节水率不低于5% | 采用节水器具和设备,节水率不低于10% |
计量设备 | 工厂应依据GB 17167、GB
24789等要求配备、使用和管理能源、水以及其他资源的计量器具和装置。能源及资源使用的类型不同时,应进行分类计量。 | √ | √ | √ | √ | √ | 基本 要求 |
工厂若具有以下设备,需满足分类计量的要求:(1)照明系统;(2)冷水机组、相关用能设备的能耗计量和控制;(3)室内用水、室外用水;(4)空气处理设备的流量和压力计量;(5)锅炉;(6)冷却塔。 | √ | √ | √ | √ | √ |
照明 | 工厂厂区及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应符合GB
50034规定现行值。 | √ | √ | √ | √ | √ | 基本 要求 |
工厂厂区和办公区采用自然光照明。 | — | — | — | — | √ | 预期性要求 |
使用节能灯等节能型照明设备。 | √ | √ | √ | √ | √ |
采用分区照明、自动控制等照明节能措施。 | — | — | — | √ | √ |
管理体系 | 管理体系基本要求 | 工厂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
19001的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 √ | √ | √ | √ | √ | 基本 要求 |
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 — | — | 认证列入实施计划 | 通过 认证 | 通过 认证 | 预期性要求 |
工厂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
28001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 √ | √ | √ | √ | √ | 基本 要求 |
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 — | — | 认证列入实施计划 | 通过 认证 | 通过 认证 | 预期性要求 |
环境管理体系 | 工厂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 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 | √ | √ | √ | √ | √ | 基本 要求 |
通过环境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 — | — | 认证列入实施计划 | 通过 认证 | 通过 认证 | 预期性要求 |
能源管理体系 | 工厂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 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 | √ | √ | √ | √ | √ | 基本 要求 |
通过能源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 — | — | 认证列入实施计划 | 已签订认证合同 | 通过 认证 | 预期性要求 |
社会责任 | 发布社会责任报告,说明履行利益相关方责任的情况,特别是环境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报告公开可获得。 | — | — | 发布过社会责任报告 | 周期性发布社会责任报告 | 每年发布社会责任报告 | 预期性要求 |
能源 资源 投入 | 能源投入 | 工厂应优化用能结构,在保证安全、质量的前提下减少能源投入。 | √ | √ | √ | √ | √ | 基本 要求 |
工厂及其生产的产品应满足工业节能相关的强制性标准。 | √ | √ | √ | √ | √ |
已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和能耗高、效率低的设备应限期淘汰更新,用能设备或系统的实际运行效率或主要运行参数应符合该设备经济运行的要求。 | √ | √ | √ | √ | √ |
适用时,工厂使用的设备应达到相关标准中能效限定值的强制性要求。 | √ | √ | √ | √ | √ |
工厂建有能源管理中心,或在其他信息管理系统中建有能源管理相关内容。 | — | — | 其他信息管理系统中有能源管理相关内容 | 其他信息管理系统中有能源管理相关内容 | 建有能源管理中心并正常运行 | 预期性要求 |
工厂建有厂区光伏电站。 | — | — | — | — | 建有厂区光伏电站 |
工厂建有智能微电网。 | — | — | — | √ | √ |
工厂使用的通用用能设备采用了节能型产品或效率高、能耗低的产品。 | — | — | √ | √ | √ |
工厂使用了低碳清洁的新能源。 | — | — | 使用了清洁能源 | 使用了清洁能源 | 使用了低碳清洁的新能源 |
使用可再生能源替代不可再生能源。 | — | — | — | √ | √ |
资源投入 | 工厂应减少原材料、尤其是有害物质的使用。 | √ | √ | √ | √ | √ | 基本 要求 |
工厂应评估有害物质及化学品减量使用或替代的可行性。 | √ | √ | √ | √ | √ |
采购 | 工厂应制定并实施选择、评价和重新评价供方的准则,确保供方能够提供符合工厂环保要求的材料、元器件、部件或组件。 | √ | √ | √ | √ | √ |
工厂应确定并实施检验或其他必要的活动,确保采购的产品满足规定的采购要求。 | √ | √ | √ | √ | √ |
满足绿色供应链评价要求。 | — | — | 具备绿色供应链创建计划 | 绿色供应链创建工作列入实施方案 | 满足绿色供应链评价要求 | 预期性要求 |
产品 | 生态设计 | 工厂在产品设计中引入生态设计的理念,包括:减少所使用材料的种类、使用产品本身的材料或兼容材料进行标识标记、延长产品寿命等。 | √ | √ | √ | √ | √ | 基本 要求 |
满足绿色产品(生态设计产品)评价要求。 | — | 制定绿色产品(生态设计产品)创建计划 | 绿色产品(生态设计产品)创建列入实施方案 | 部分满足绿色产品(生态设计产品)评价要求 | 满足绿色产品(生态设计产品)评价要求 | 预期性要求 |
节能 | 工厂生产的产品若为用能产品,应满足相关产品的国家、行业或地方发布的产品能效标准中的限定值要求;未制定产品能效标准的,产品能效应不低于行业平均值。 | √ | √ | √ | √ | √ | 基本要求(适用时) |
达到国家、行业发布的产品能效标准中的先进值要求;未制定产品能效标准的,产品能效达到行业的前列水平,前5%为满分。 | — | — | 达到先进值;或达到行业前40% | 达到先进值;或达到行业前30% | 达到先进值;或达到行业前20% | 预期性要求(适用时) |
碳足迹 | 采用公众可获取的标准或规范对产品进行碳足迹盘查或核查。 | 制定碳足迹盘查计划 | 制定碳足迹盘查计划 | 开展碳足迹盘查工作 | 开展碳足迹盘查或核查 | 开展碳足迹盘查或核查 | 预期性要求 |
利用盘查或核查结果对其产品的碳足迹进行改善。盘查或核查结果对外公布。 | — | — | — | 改善措施列入计划 | 实施改善措施公布核查结果 |
有害物质限制使用 | 工厂生产的产品应减少有害物质的使用,并满足国家对产品中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要求。 | √ | √ | √ | √ | √ | 基本 要求 |
实现有害物质替代。 | — | — | 明确有害物质清单 | 制定有害物质替代计划 | 实施了有害物质替代措施 | 预期性要求 |
环境排放 | 污染物处理设备 | 工厂应投入适宜的污染物处理设备,以确保其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污染物处理设备的处理能力应与工厂生产排放相适应,并应正常运行。 | √ | √ | √ | √ | √ | 基本 要求 |
大气污染物排放 | 工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要求。 | √ | √ | √ | √ | √ |
水体污染物排放 | 工厂的水体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要求。 | √ | √ | √ | √ | √ |
固体废物排放 | 工厂需委托具有能力和资质的企业进行固体废弃物处理,适用时应符合相关废弃产品拆解处理要求标准。 | √ | √ | √ | √ | √ |
噪声排放 | 工厂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要求。 | √ | √ | √ | √ | √ |
温室气体排放 | 工厂应采用公众可获取的标准或规范对其厂界范围内的温室气体排放进行盘查,并利用盘查结果对其温室气体的排放进行改善。 | √ | √ | √ | √ | √ |
工厂获得温室气体排放量第三方核查声明。 | — | — | 第三方核查列入计划 | 签订了核查合同 | 有第三方核查报告 | 预期性要求 |
利用核查结果对其温室气体的排放进行改善。 | — | — | 列入工作计划 | 签订改善合同 | 实施改善措施 |
核查结果对外公布。 | — | — | — | — | √ |
绩效 | 用地 集约化 | 工厂容积率应不低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要求。 | √ | √ | √ | √ | √ | 基本 要求 |
工厂容积率达到《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的1.2倍以上,2倍以上为满分。 | — | — | — | — | 1.2倍 以上 | 预期性要求 |
单位用地面积产值不低于地方发布的单位用地面积产值的要求。(细分行业可单独列明) | √ | √ | √ | √ | √ | 基本 要求 |
单位用地面积产值达到地方发布的单位用地面积产值(或地方平均值)的要求一定倍数以上,2倍以上为满分。 | — | — | 市发布值(或平均值)1.1 倍以上 | 省发布值(或平均值)1.2倍以上 | 省发布值(或平均值)1.5倍以上 | 预期性要求 |
生产 洁净化 | 单位产品主要污染物产生量(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应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装备、电子、电器等离散制造业可采用单位产值或单位工业增加值指标。) | √ | √ | √ | √ | √ | 基本 要求 |
单位产品主要污染物产生量处于行业前列水平。(装备、电子、电器等离散制造业可采用单位产值或单位工业增加值指标。)前5%为满分。 | 达到行业平均水平 | 达到行业平均水平 | 优于行业前40% | 优于行业前30% | 优于行业前20% | 预期性要求 |
单位产品废气产生量应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装备、电子、电器等离散制造业可采用单位产值或单位工业增加值指标。) | √ | √ | √ | √ | √ | 基本 要求 |
单位产品废气产生量处于行业前列水平。(装备、电子、电器等离散制造业可采用单位产值或单位工业增加值指标。)前5%为满分。 | 达到行业平均水平 | 达到行业平均水平 | 优于行业前40% | 优于行业前30% | 优于行业前20% | 预期性要求 |
单位产品废水产生量应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装备、电子、电器等离散制造业可采用单位产值或单位工业增加值指标。) | √ | √ | √ | √ | √ | 基本 要求 |
单位产品废水产生量处于行业前列水平。(装备、电子、电器等离散制造业可采用单位产值或单位工业增加值指标。)前5%为满分。 | 达到行业平均水平 | 达到行业平均水平 | 优于行业前40% | 优于行业前30% | 优于行业前20% | 预期性要求 |
资源 高效化 废物 资源化 | 单位产品主要原材料消耗量应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 √ | √ | √ | √ | √ | 基本 要求 |
单位产品主要原材料消耗量处于行业前列水平,前5%为满分。 | 达到行业平均水平 | 达到行业平均水平 | 优于行业前40% | 优于行业前30% | 优于行业前20% | 预期性要求 |
单位产品取水量应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 √ | √ | √ | √ | √ | 基本 要求 |
单位产品取水量处于行业前列水平,前5%为满分。 | 达到行业平均水平 | 达到行业平均水平 | 优于行业前40% | 优于行业前30% | 优于行业前20% | 预期性要求 |
有雨水的收集利用。 | — | √ | √ | √ | √ |
废水处理回用率高于行业平均值。 | √ | √ | √ | √ | √ | 基本 要求 |
废水处理回用率处于行业前列水平,前5%为满分。 | 优于行业平均水平 | 优于行业平均水平 | 优于行业前40% | 优于行业前30% | 优于行业前20% | 预期性要求 |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应大于65%(根据行业特点,该指标可在±20%之间选取)。 | √ | √ | √ | √ | √ | 基本 要求 |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3%(根据行业特点,该指标可在±20%之间选取),90%为满分。 | 达到行业平均水平 | 达到行业平均水平 | 综合利用率达到73% (±20%) | 综合利用率达到73% (±20%) | 综合利用率达到73% (±20%) | 预期性要求 |
能源 低碳化 |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中的限额要求。未制定相关标准的,应达到行业平均水平。(装备、电子、电器等离散制造业可采用单位产值或单位工业增加值指标。) | √ | √ | √ | √ | √ | 基本 要求 |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达到相关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中的先进值要求。未制定相关标准的,应处于行业前列水平。(装备、电子、电器等离散制造业可采用单位产值或单位工业增加值指标。)前5%为满分。 | 达到先进值; 或优于行业平均水平 | 达到先进值; 或优于行业平均水平 | 达到先进值; 或优于行业前40% | 达到先进值; 或优于行业前30% | 达到先进值; 或优于行业前20% | 预期性要求 |
单位产品碳排放量应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装备、电子、电器等离散制造业可采用单位产值或单位工业增加值指标。) | √ | √ | √ | √ | √ | 基本 要求 |
单位产品碳排放量处于行业前列水平。(装备、电子、电器等离散制造业可采用单位产值或单位工业增加值指标。)前5%为满分。 | 优于行业平均水平 | 优于行业平均水平 | 优于行业前40% | 优于行业前30% | 优于行业前20% | 预期性要求 |
注:①绿色工厂必须满足各项基本要求。②“√”为要求达到项;“—”为不作要求项。
附表2
绿色工厂自评价评分表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要求条款 | 要求 类型 | 分值 | 权重 | 自评价得分 |
一般要求 | 合规性与相关方要求 | 工厂应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近三年无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成立以来无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 | 一票 否决 | — | 一 票 否 决 | — |
对利益相关方环境要求做出承诺的,应同时满足有关承诺要求。 | — |
管理职责 | 最高管理者应分派绿色工厂相关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相关资源的获得,并承诺和确保满足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 — | — |
工厂应设有绿色工厂管理机构,负责有关绿色制造的制度建设、实施、考核及奖励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 | — | — |
工厂应有绿色工厂建设中长期规划及量化的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 | — | — |
工厂定期提供绿色工厂相关教育、培训,并评估教育和培训结果。 | — | — |
基础设施 基础设施 | 建筑 建筑 | 工厂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时,应遵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三同时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产业政策和有关要求。 | 基本 要求 | 10 | 20% |
|
工厂的建筑应满足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 10 |
|
厂房内部装饰装修材料中醛、苯、氨、氡等有害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标准要求。 | 10 |
|
危险品仓库、有毒有害操作间、废弃物处理间等产生污染物的房间应独立设置。 | 10 |
|
工厂的厂房采用多层建筑等土地集约利用措施 | 预期性要求 | 5 |
|
工厂的建筑材料选用蕴能低、高性能、高耐久性和本地建材,减少建材在全生命周期中的能源消耗。 | 2 |
|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满足国家标准GB 18580~18588和《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要求。 | 3 |
|
工厂的建筑结构采用钢结构、砌体结构和木结构等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小的建筑结构体系。 | 5 |
|
工厂场地内设置可遮荫避雨的步行连廊。 | 1 |
|
厂区内绿化优先种植乡土植物,采用少维护、耐候性强的植物,减少日常维护的费用。绿化面积占总占地面积不低于5~20%。室外透水地面面积占室外总面积的比例不小于5~30%。 | 4 |
|
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量占建筑总能耗的量大于一定的比例。 | 6 |
|
有非常规水资源(雨水、废水处理回用水)作为绿化用水使用,非常规水资源用量占绿化用水量达一定比例。 | 2 |
|
采用节水器具和设备,并达到一定的节水比率。 |
| 2 |
|
计量设备 | 工厂应依据GB 17167、GB
24789等要求配备、使用和管理能源、水以及其他资源的计量器具和装置。能源及资源使用的类型不同时,应进行分类计量。 | 基本 要求 | 5 |
|
工厂若具有以下设备,需满足分类计量的要求:(1)照明系统;(2)冷水机组、相关用能设备的能耗计量和控制;(3)室内用水、室外用水;(4)空气处理设备的流量和压力计量;(5)锅炉;(6)冷却塔。 | 5 |
|
照明 | 工厂厂区及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应符合GB 50034规定现行值。 | 基本 要求 | 10 |
|
工厂厂区和办公区采用自然光照明。 | 预期性要求 | 10 |
|
使用节能灯等节能型照明设备。 |
|
采用分区照明、自动控制等照明节能措施。 |
|
管理体系 | 管理体系基本要求 | 工厂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 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 基本 要求 | 10 | 15% |
|
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 预期性要求 | 5 |
|
工厂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 28001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 基本 要求 | 10 |
|
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 预期性要求 | 5 |
|
环境管理体系 | 工厂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 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 | 基本 要求 | 20 |
|
通过环境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 预期性要求 | 10 |
|
能源管理体系 | 工厂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 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 | 基本 要求 | 20 |
|
通过能源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 预期性要求 | 15 |
|
社会责任 | 每年发布社会责任报告,说明履行利益相关方责任的情况,特别是环境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报告公开可获得。 | 预期性要求 | 5 |
|
能源 资源 投入 | 能源投入 | 工厂应优化用能结构,在保证安全、质量的前提下减少能源投入。 | 基本 要求 | 5 | 15% |
|
工厂及其生产的产品应满足工业节能相关的强制性标准。 | 5 |
|
已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和能耗高、效率低的设备应限期淘汰更新,用能设备或系统的实际运行效率或主要运行参数应符合该设备经济运行的要求。 | 5 |
|
适用时,工厂使用的设备应达到相关标准中能效限定值的强制性要求。 | 5 |
|
工厂建有能源管理中心,或在其他信息管理系统中建有能源管理相关内容。 | 预期性要求 | 5 |
|
工厂建有厂区光伏电站。 | 3 |
|
工厂建有智能微电网。 | 2 |
|
工厂使用的通用用能设备采用了节能型产品或效率高、能耗低的产品。 | 5 |
|
工厂使用了低碳清洁的新能源。 | 5 |
|
使用可再生能源替代不可再生能源。 | 5 |
|
资源投入 | 工厂应减少原材料、尤其是有害物质的使用。 | 基本 要求 | 10 |
|
工厂应评估有害物质及化学品减量使用或替代的可行性。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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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 | 工厂应制定并实施选择、评价和重新评价供方的准则,确保供方能够提供符合工厂环保要求的材料、元器件、部件或组件。 | 10 |
|
工厂应确定并实施检验或其他必要的活动,确保采购的产品满足规定的采购要求。 | 10 |
|
满足绿色供应链评价要求。 | 预期性要求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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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 生态设计 | 工厂在产品设计中引入生态设计的理念,包括:减少所使用材料的种类、使用产品本身的材料或兼容材料进行标识标记、延长产品寿命等。 | 基本 要求 | 3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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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绿色产品(生态设计产品)评价要求。 | 预期性要求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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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 | 工厂生产的产品若为用能产品,应满足相关产品的国家、行业或地方发布的产品能效标准中的限定值要求,未制定产品能效标准的,产品能效应不低于行业平均值。 | 基本要求(适用时)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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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国家、行业发布的产品能效标准中的先进值要求,未制定产品能效标准的,产品能效达到行业的前列水平,前5%为满分。 | 预期性要求(适用时)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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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足迹 | 采用公众可获取的标准或规范对产品进行碳足迹盘查或核查。 | 预期性要求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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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盘查或核查结果对其产品的碳足迹进行改善。盘查或核查结果对外公布。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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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物质限制使用 | 工厂生产的产品应减少有害物质的使用,并满足国家对产品中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要求。 | 基本 要求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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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有害物质替代。 | 预期性要求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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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排放 | 污染物处理设备 | 工厂应投入适宜的污染物处理设备,以确保其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污染物处理设备的处理能力应与工厂生产排放相适应,并应正常运行。 | 基本 要求 | 1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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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排放 | 工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要求。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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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体污染物排放 | 工厂的水体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要求。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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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排放 | 工厂需委托具有能力和资质的企业进行固体废弃物处理,适用时应符合相关废弃产品拆解处理要求标准。 | 基本 要求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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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 | 工厂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要求。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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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室气体排放 | 工厂应采用公众可获取的标准或规范对其厂界范围内的温室气体排放进行盘查,并利用盘查结果对其温室气体的排放进行改善。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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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获得温室气体排放量第三方核查声明。 | 预期性要求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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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核查结果对其温室气体的排放进行改善。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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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结果对外公布。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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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 | 用地 集约化 | 工厂容积率应不低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要求。 | 基本 要求 | 6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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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容积率达到《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的1.2倍以上,2倍以上为满分。 | 预期性要求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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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用地面积产值不低于地方发布的单位用地面积产值的要求。(细分行业可单独列明) | 基本 要求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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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用地面积产值达到地方发布的单位用地面积产值(或地方平均单位用地面积产值)的要求一定倍数以上,2倍以上为满分。 | 预期性要求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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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 洁净化 | 单位产品主要污染物产生量(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应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装备、电子、电器等离散制造业可采用单位产值或单位工业增加值指标。) | 基本 要求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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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产品主要污染物产生量处于行业前列水平。(装备、电子、电器等离散制造业可采用单位产值或单位工业增加值指标。)前5%为满分。 | 预期性要求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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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产品废气产生量应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装备、电子、电器等离散制造业可采用单位产值或单位工业增加值指标。) | 基本 要求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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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产品废气产生量处于行业前列水平。(装备、电子、电器等离散制造业可采用单位产值或单位工业增加值指标。)前5%为满分。 | 预期性要求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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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产品废水产生量应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装备、电子、电器等离散制造业可采用单位产值或单位工业增加值指标。) | 基本 要求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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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产品废水产生量处于行业前列水平。(装备、电子、电器等离散制造业可采用单位产值或单位工业增加值指标。)前5%为满分。 | 预期性要求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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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 高效化 废物 资源化 | 单位产品主要原材料消耗量应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 基本 要求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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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产品主要原材料消耗量处于行业前列水平,前5%为满分。 | 预期性要求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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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产品取水量应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 基本 要求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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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产品取水量处于行业前列水平,前5%为满分。 | 预期性要求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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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雨水的收集利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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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处理回用率高于行业平均值。 | 基本 要求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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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处理回用率处于行业前列水平,前5%为满分。 | 预期性要求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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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应大于65%(根据行业特点,该指标可在±20%之间选取)。 | 基本 要求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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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3%(根据行业特点,该指标可在±20%之间选取),90%为满分。 | 预期性要求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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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 低碳化 |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中的限额要求。未制定相关标准的,应达到行业平均水平。(装备、电子、电器等离散制造业可采用单位产值或单位工业增加值指标。) | 基本 要求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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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达到相关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中的先进值要求。未制定相关标准的,应处于行业前列水平。(装备、电子、电器等离散制造业可采用单位产值或单位工业增加值指标。)前5%为满分。 | 预期性要求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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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产品碳排放量应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装备、电子、电器等离散制造业可采用单位产值或单位工业增加值指标。) | 基本 要求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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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产品碳排放量处于行业前列水平。(装备、电子、电器等离散制造业可采用单位产值或单位工业增加值指标。)前5%为满分。 | 预期性要求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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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总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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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 绿色工厂必须满足各项基本要求。② 评价得分=分值*权重。③
评价总分为各项评价得分的总和。一星级为60分以上,二星级为65分以上,三星级为70分以上,四星级为75分以上,五星级为80分以上。
附件3
绿色工厂自评价报告
申报单位:
所在县区:
20 年 月 日
填 写 说 明
一、申请企业应当准确、如实填报。
二、所属行业请依据GB/T
4754-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填写;单位性质依据营业执照中的类型填写。
三、有关项目页面不够时,可加附页。
四、自评价报告应按照规定格式填写,并使用A4纸打印装订(一式三份、电子版一份)。
基本信息表
工厂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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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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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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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内资(□国有□集体□民营)□中外合资□港澳台□外商独资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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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机关 |
| 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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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
| 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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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 法人代表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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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工作 联系部门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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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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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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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简介 | (至少应包含:企业的主营业务介绍、生产情况、所获荣誉情况等) |
材料真实性承诺: 我单位郑重承诺:本次申报绿色工厂示范所提交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均真实、有效,愿接受并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抽查和核验。如有违反,愿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
法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字:
(公章)
日期: |
一、工厂基本情况
概述企业的基本信息、发展现状、工艺产品和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在绿色发展方面开展的重点工作及取得的成绩等。
二、绿色工厂创建情况
对照《绿色工厂评价要求》主要对工厂的基础设施、管理体系、能源资源投入、产品、环境排放等内容进行情况描述。
1、 基础设施情况。主要描述工厂的建筑、计量设备、照明配置情况,以及相关标准落实情况。
2、
管理体系情况。主要描述工厂管理体系建设情况。
3、 能源资源投入情况。主要描述能源投入、资源投入、采购等方面的现状,以及目前正在实施建设的节约能源资源投入的项目。
4、 产品情况。主要描述产品的设计、能效、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等情况,以及相关标准落实情况。
5、 环境排放情况。主要描述污染物处理设备、大气污染物、水体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温室气体的排放及管理现状,以及相关标准的落实情况。
三、下一步工作
说明工厂在持续推进绿色工厂建设方面拟开展的重点工作,拟实施的重大项目情况。
四、相关证明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适用时);
3.
企业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时);
4.
工厂建设批复文件复印件;
5.
三同时验收文件复印件;
6.
CCC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适用时);
7.
组织承诺或相关方要求及证据;
8.
最高管理者承诺书(包括传达与资源);
9.
管理者代表授权书(包括4项职责);
10. 管理机构的组织及相关制度;
11. 文件化的绿色工厂建设的目标、指标、方案;
12. 教育和培训记录;
13. 企业三年内安全、环保设备设施运行情况;
14. 相关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15. 厂房平面布置图(包括空间布局图、计量设备布置图);
16. 计量设备清单、用能设备清单、污染物处理设备清单、原材料清单等;
17. 合格供应商名录及其评价表、采购立项审批文件、程序文件、招投标文件等;
18.
已采用的余热利用、分布式供能、自然冷源、水循环利用、高效照明等技术的情况说明(包括技术说明、实施情况和现场照片);
19.
能源消耗量、资源消耗量等绩效指标计算说明(包括使用的标准、计算边界、排放因数、计算过程等);
20. 申报工厂已获得的国家、地方、行业节能环保相关奖励证书等。
3258067-71652-650-湖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