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动真格!违反规定可能影响个人信用

来源:湖州发布   发布时间: 2017-10-30

 《湖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已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今天下午,湖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湖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制定的背景、过程、特点和主要内容等有关情况。

禁止销售燃放范围区域

本市吴兴区、南浔区、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的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其他禁止燃放的地点

禁止在规定第三条规定区域外的下列地点及其周边五十米距离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影(剧)院、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三)建筑工地、高层建筑、地下建筑;

(四)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五)宗教活动场所;

(六)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地点。


重污染天气禁放
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公告。


流向管控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点应当建立经营档案,如实记录存放、销售烟花爆竹的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保质期等内容,并出具、保存相关凭证。档案、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合法购买
购买者应当向烟花爆竹的合法批发经营企业、零售经营点购买烟花爆竹,不得购买非法销售的烟花爆竹,并按照燃放说明,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


存放管理
规定第三条规定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存放烟花爆竹。规定第三条规定区域外,非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点不得存放超过三十千克的烟花爆竹。


礼仪服务义务
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区域、地点范围内,从事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不得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服务。


劝阻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烟花爆竹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有权向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有违反烟花爆竹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查处;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


信用记录
违反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依法记入社会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