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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例分析

来源:区政务办   发布时间: 2024-05-29

案情简介:

经查明,当事人王忠在未经湖州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于2024年4月24日20时00分起占用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中华西路299号南侧人行道停放一辆电动三轮车售卖炒米线、炒饭等。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至2024年4月24日20时30分被本机关查处时,停放的电动三轮车占用人行道面积为3.2平方米(长3.2米,宽1米)。2024年4月24日20时30分,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湖吴织综执〔2024〕责改字第000003204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并于2024年4月24日21时00分前将停放在上述城市道路的电动三轮车移除,并接受复查。经复查,当事人已在规定时间内将停放在上述城市道路的电动三轮车移除。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王忠在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中华西路299号南侧人行道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鉴于当事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面积3.2平方米且/<此处建议不用标点>按照本机关要求及时改正,现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18版)》序号68“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 500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法律分析: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

(二)在道路上打砸硬物,碾压、晾晒农作物和其他物品;

(三)车辆载物拖刮路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超重超长超高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驶;

(四)在道路上排放污、废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

(五)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

(六)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停放以及在人行道上行驶;

(七)在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挖掘取土;

(八)偷盗、收购、挪动、损毁管线、窨井盖等道路附属设施;

(九)其他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及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点评:

一是强化动态清零。根据占道经营的时间性与规律性,加强富民路、织里北路等重点区域整治力度,采取“守点”与“巡查”相结合的方式,随发现、随处置,避免违法行为形成规模,建立长效管控机制,延时对重点区域进行长期盯守。

二是强化部门联动。加强与执法中队、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统筹协调联动,常态化开展“并肩治乱”行动,依托联合执法、集中整治、联合惩戒等形式,形成联合执法常态化。

三是强化宣传引导。街道坚持以“教育为主、合理引导”的方式对占道经营商户和流动商贩开展教育宣传工作,一边督促商家进行现场整改,一边耐心细致地向其宣传法律法规,向游商游贩宣传讲解占道经营对交通安全、市容秩序的影响,提高商贩意识,积极引导和督促占道经营的业主进入市场规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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